案情回放
原告九牧廚衛公司系“九牧”“JOMOO九牧”系列商標權人。“JOMOO九牧”商標在2011年被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評審委員會認定為馳名商標。被告騰昌五金電器商行銷售原告公司產品,在店鋪門欄上突出使用“JOMOO九牧”商標,在店招上標示“JOMOO九牧專賣店”字樣。原告認為,被告并非原告專賣店,其行為屬于對原告商譽的攀附,破壞了原告的營銷體系,構成商標侵權。被告辯稱,其銷售的產品系來源于原告公司的正品,故其在門欄及店招上對九牧商標的使用不構成商標侵權。
福建省泉州市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在其店面單獨使用原告商標及字號標識,實質仍是指向店面的經營者是原告,或者與原告存在商標或字號許可使用等關聯關系。而被告僅是涉案商標正牌商品的銷售者,其與原告不存在許可關系,故被告在店面店招上單獨使用“JOMOO九牧”標識的行為顯然已經超過了說明或者描述自己經營商品的必要范圍,不屬于善意和合理的使用。相關公眾施以一般注意義務,通常情況下均會得出涉案店鋪系由原告經營或者經原告授權經營的認知,屬于給他人的注冊商標專用權造成其他損害的侵權行為。故判決被告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二審中,雙方在法院主持下達成和解。
作者單位:福建省高級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