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某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案
本案關注點: 行為人實施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行為,在起獲未銷售部分時因行為人未標明售價也沒有做銷售記錄,無法查明實際銷售價格,對此在計算該部分商品價值時應按照市場中間價格計算,其價值超過15萬元的,認定為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罪(未遂),依法可比照既遂從輕處罰。
朱某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案
上海市浦東新區人民法院
刑事判決書
(2013)浦刑(知)初字第1號
公訴機關上海市浦東新區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朱某。因本案于2012年8月8日被取保候審。
上海市浦東新區人民檢察院以滬浦檢刑訴[2012]4354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朱某犯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罪,于2013年1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上海市浦東新區人民檢察院指派代理檢察員朱奇佳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朱某到庭參加訴訟。現已審理終結。
經審理查明,LV、GUCCI商標經我國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局核準注冊,核定使用的商品為第18類、第25類:手提包、挎包、錢夾、錢包、皮帶等,均在注冊有效期內。
被告人朱某在明知系假冒上述注冊商標的包袋、票夾、腰帶等商品的情況下,仍購入后在某某市某某區某某路某某號其經營的門面房內對外予以銷售。2012年8月8日,公安機關在上述地址查獲待售的商品72件。具體為:GUCCI牌包21只、GUCCI牌票夾8只、GUCCI牌腰帶8根、LV牌包25只、LV牌票夾3只、LV牌腰帶7根。被告人朱某被當場抓獲。到案后,被告人朱某如實供述了犯罪事實,并表示其對銷售的商品未作標價,也未作銷售記錄。
經鑒別,上述商品均為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因上述侵權商品沒有標價也無法查清其實際銷售價格,按照被侵權商品的市場中間價格計算,價值人民幣570,570元。
上述事實,被告人朱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并有扣押物品清單、涉案商品照片、商標注冊證明、核準續展注冊證明、鑒定報告、價格鑒定結論書、案發經過、被告人身份信息等證據證實,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朱某以營利為目的,違反商標管理法規,未經商標權人許可,銷售明知是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數額巨大,其行為已構成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罪。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成立,應予支持。被告人朱某已經著手實行犯罪,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系犯罪未遂,依法比照既遂犯減輕處罰。被告人朱某到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認罪,依法從輕處罰。
據此,為嚴肅國家法制,規范市場經濟秩序,保護知識產權權利不受侵犯,根據被告人的犯罪情節、社會危害性、認罪悔罪態度、監管條件等,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條、第二十三條、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七十二條、第七十三條、第五十三條、第六十四條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侵犯知識產權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條第二款、第十二條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侵犯知識產權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四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朱某犯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緩刑一年,罰金人民幣六千元。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罰金于本判決生效后一個月內繳納。)
二、查獲的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予以沒收。
被告人朱某回到社區后,應當遵守法律、法規,服從監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勞動,做有益于社會的公民。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判長倪紅霞
代理審判員馮祥
人民陪審員盛美芬
二〇一三年二月二十日
書記員謝曉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