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詩歲訴騰龍特種樹脂(廈門)有限公司勞動合同糾紛案
本案關注點: 用人單位根據自身生產經營情況,可安排員工停工放假,但在此停工放假期間,單位應支付員工工資。
林詩歲訴騰龍特種樹脂(廈門)有限公司勞動合同糾紛案
【基本案情】
林詩歲與騰龍公司簽訂《勞動合同》,約定:林詩歲每月工資不低于750元;雙方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在合同期內騰龍公司若有未按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勞動條件、未及時支付勞動報酬、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林詩歲利益等情形,林詩歲可隨時解除勞動合同。后騰龍公司經工會協商,并向廈門市人民政府報備,發出《員工放假通知》。《員工放假通知》中指出,因生產經營狀況惡化,將安排部分員工放假,后續安排將及時通知員工。
接到通知后,林詩歲向仲裁委(廈門市海滄區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起申訴,仲裁委作出雙方應繼續履行勞動合同并駁回林詩歲提出的所有請求的裁決。林詩歲不服,再次提起申訴,仲裁委經審理作出勞動仲裁裁決:林詩歲與騰龍公司解除《勞動合同》,騰龍公司應為林詩歲出具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和辦理社會保險關系轉移手續;騰龍公司應支付林詩歲停工工資;駁回林詩歲的其他請求。
林詩歲以不服勞動仲裁裁決為由,提起訴訟,請求判令解除《勞動合同》,騰龍公司應為其出具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和辦理社會保險關系轉移手續,返還其停工津貼,并支付停工工資。
【裁判結果】
一審法院判決:林詩歲與騰龍公司的《勞動合同》自2009年6月18日起解除。騰龍公司應為林詩歲出具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和辦理社會保險關系轉移手續;騰龍公司返還林詩歲2009年4月停工津貼、2009年5月停工津貼、2009年6月停工津貼;駁回林詩歲的其他訴訟請求。
林詩歲不服一審判決,提出上訴稱:原審判決遺漏其正常上班期間的正常收入,其正常收入實際為4600元以上;騰龍公司在原審期間并未提交任何證據證明騰龍公司及其工會向廈門市人民政府遞交過《騰龍特種樹脂(廈門)有限公司減產報告》;2009年2月10日,即其放假之日起,騰龍公司每月按停工津貼750元向其支付工資。
二審法院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裁判理由】
本案中,騰龍公司為應對金融危機,根據自身生產經營狀況安排部分員工放假,并經企業工會協商后向有關部門報備,騰龍公司這一行使經營自主權的行為并未違反法律、法規的相關規定。在林詩歲與騰龍公司就解除勞動合同達成合意后,雙方可以解除勞動合同,騰龍公司應為林詩歲出具勞動關系終止證明并辦理檔案及社保關系轉移手續。由于解除勞動合同關系是林詩歲單方提出的,故用人單位騰龍公司可以不支付經濟補償金。又因勞動合同存續期間,騰龍公司安排林詩歲放假超過一個工資支付周期,根據《廈門市企業工資支付條例》第二十四條的相關規定,騰龍公司在林詩歲停工放假期間應按法定標準向林詩歲支付工資。
【適用法律】
《中華人民共和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六條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五十條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并在十五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系轉移手續。
勞動者應當按照雙方約定,辦理工作交接。用人單位依照本法有關規定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在辦結工作交接時支付。
用人單位對已經解除或者終止的勞動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備查。
原勞動部1996年《關于實行勞動合同制度若干問題的通知》
第二十條勞動者按照《勞動法》第二十四條的規定,主動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可以不支付經濟補償金。
廈門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2005年《廈門市企業工資支付條例》
第二十四條非因勞動者原因造成用人單位停工、停產未超過一個工資支付周期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勞動者本人正常勞動的工資標準支付工資。超過一個工資支付周期,用人單位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按照雙方新約定的工資標準支付工資;未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按照不低于本市當年度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停工津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