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州市電車公司第一分公司與王小苑城市公交運輸合同糾紛上訴案
本案關注點: 運輸合同是承運人將旅客或者貨物從起運地點運輸到約定地點,旅客、托運人或者收貨人支付票款或者運輸費用的合同。承運人應當在約定期間或者合理期間內將旅客、貨物安全運輸到約定地點。在運輸過程中旅客因承運人過失行為受傷,且承運人未能提供證據證實旅客的受傷是其自身的健康原因造成的,也未提供證據證實旅客有故意、重大過失的行為而導致受傷,故承運人對旅客的受傷損失承擔全部的賠償責任。
廣州市電車公司第一分公司與王小苑城市公交運輸合同糾紛上訴案
廣東省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1)穗中法民一終字第5447號
上訴人(原審被告):廣州市電車公司第一分公司。
負責人:鄧景民,職務:經理。
上訴人(原審被告):廣州市電車公司。
法定代表人:林民憲,職務:總經理。
兩上訴人共同委托代理人:鄧建忠。
兩上訴人共同委托代理人:鄧國聰。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王小苑。
委托代理人:龔志彪。
上訴人廣州市電車公司第一分公司、廣州市電車公司因與被上訴人王小苑城市公交運輸合同糾紛一案,不服廣州市荔灣區人民法院(2011)穗荔法民一初字第1491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審理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審法院經審理查明:2010年8月22日13時15分47秒,王小苑在陳家祠車站上了廣州市電車公司第一分公司的司機馮家樑駕駛的109號線的粵A18768號公交電車,王小苑上車后站在通道前端的側邊,讓緊隨她上車的兩名乘客通過后,王小苑再打卡付車費,王小苑打卡后走到車廂左側第三個座位前轉身后,正準備坐下時(13時16分06秒),馮家樑突然急剎車,導致王小苑向前跌倒在車廂通道底板上,王小苑跌倒后自行爬起身坐到車廂左側第三個座位處,右手不停撫摸自己的左臂,當馮家樑駕駛的109號線的粵A18768號公交電車駛至天平架總站時,王小苑感覺自己受了傷,于是向司機說她受傷了。廣州市電車公司第一分公司于是在當天安排人員陪王小苑前往天河區沙河人民醫院門診治療,后王小苑到廣州市越秀區正骨醫院、鐵道部石門休養院、從化市城郊街區院門診治療,但療效不理想。王小苑遂于2010年9月27日到廣東醫學院第一附屬醫院住院治療,該院出具的診斷證明書證實王小苑的傷為左側肱骨外側髁骨折、左橈骨小頭骨折,該院對王小苑行左肱骨小頭、橈骨小頭切開復位可吸收釘內固定術,2010年11月9日,王小苑出院,共住院43天。王小苑出院前的門診費、住院費,廣州市電車公司第一分公司均已支付給王小苑,王小苑出院后在2010年12月29日的復診費357.78元,廣州市電車公司第一分公司未支付給王小苑。
又查,王小苑是廣州咨遠資訊科技有限公司的員工,2010年3月1日,該公司與王小苑簽訂了勞動合同期限是2010年3月1日至2012年2月29日的《勞動合同書》,約定:王小苑的工作崗位是皮具設計與開發,該公司每月支付王小苑的工資不低于6200元。王小苑丈夫龔志彪在佛山市龔鳳百貨經營部工作從事倉庫管理工作,王小苑住院期間由王小苑的丈夫護理王小苑,王小苑住院期間的護理費,王小苑要求按60元/天的標準計算。
再查,廣州市電車公司第一分公司是廣州市電車公司的分支機構。
王小苑在原審訴稱:廣州市109路線無軌電車是廣州市電車公司經營管理的城市公共汽車,由廣州市電車公司第一分公司負責營運和安排調度,廣州市電車公司是廣州市電車公司第一分公司的上級單位。馮家樑是廣州市電車公司第一分公司109路線司機,109路公交車的日常運行區間是中山八路公交站場至天平架公交站場。2010年8月22日中午13:20左右,王小苑在陳家祠站上車,乘坐馮家樑駕駛的粵A18768號(自編號101966)由中山八路開往天平架的109路電車,王小苑剛上車還沒有坐好扶穩,公交車就啟動了,緊接著急剎車,王小苑在沒有防備的情況下,失去平衡摔倒在車上,造成王小苑左手肱骨外髁粉碎性骨折。王小苑受傷后,廣州市電車公司第一分公司即于當天安排人員陪同王小苑前往天河區沙河人民醫院及越秀區正骨醫院診療,診斷為左手肱骨外髁粉碎性骨折。王小苑在門診治療一個多月療效不理想,遂于2010年9月27日到廣東醫學院附屬第一醫院住院,施行手術治療。2010年11月9日,王小苑辦理了出院手續,王小苑共計住院44天。經過多次交涉,廣州市電車公司第一分公司已經支付王小苑住院治療費用和住院前的門診治療費用,但王小苑出院后復診、復查的費用及住院期間的護工護理費等,廣州市電車公司第一分公司至今沒有支付。王小苑購票(通過羊城通付費)后乘坐109路公共汽車,在客運服務過程中,廣州市電車公司第一分公司必須保障王小苑的人身財產安全。廣州市電車公司第一分公司的司機在車輛行駛途中急剎車,導致王小苑被摔傷,給王小苑造成了巨大的身體傷害和精神痛苦,廣州市電車公司第一分公司、廣州市電車公司應當賠償王小苑受傷的損失。據此,請求判令:1、廣州市電車公司第一分公司、廣州市電車公司賠償王小苑誤工費63770元、護工護理費2640元、住院伙食補助費2200元、營養費1000元、交通費300元、通訊費200元、精神損失費500元和出院后在門診復查復診的醫療費2000元,共計72610元;2、廣州市電車公司第一分公司、廣州市電車公司承擔本案全部訴訟費用。
廣州市電車公司第一分公司、廣州市電車公司在原審共同辯稱:本次事故確實發生在2010年8月22日,王小苑乘坐廣州市電車公司第一分公司的車輛時,王小苑是第一個上車,跟著王小苑上車的是一位老太太,確實有急剎車,王小苑后面的老太太沒有受傷,王小苑是由于沒有坐好、扶好才摔倒,王小苑摔倒后并沒有當即說其有受傷,到了天平架總站后王小苑才向司機提出其手部受傷,司機就帶王小苑到天河區沙河人民醫院以及廣州市正骨醫院治療。廣州市電車公司第一分公司對王小苑住院的伙食補助費、住院期間基本工資誤工費予以認可,不同意王小苑的其他請求。根據我方提供的視頻可以看出王小苑在本次事故中存在過錯,王小苑應自行承擔50%的責任。
原審法院認為:運輸合同是承運人將旅客或者貨物從起運地點運輸到約定地點,旅客、托運人或者收貨人支付票款或者運輸費用的合同。承運人應當在約定期間或者合理期間內將旅客、貨物安全運輸到約定地點。客運合同自承運人向旅客交付客票時成立,但當事人另有約定或者另有交易習慣的除外。按照交易習慣,王小苑上了廣州市電車公司第一分公司的109號線粵A18768號公交電車并打卡支付了乘車費,廣州市電車公司第一分公司與王小苑的運輸合同即予成立,廣州市電車公司第一分公司有義務將王小苑安全運輸到目的地。《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三百零二條規定:“承運人應當對運輸過程中旅客的傷亡承擔損害賠償責任,但傷亡是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或者承運人證明傷亡是旅客故意、重大過失造成的除外。”本案王小苑乘坐廣州市電車公司第一分公司的車輛時,王小苑上車后站在通道前端的側邊,讓緊隨她上車的兩名乘客通過后,王小苑再打卡付車費,王小苑打卡后走到車廂左側第三個座位前轉身后,正準備坐下時,廣州市電車公司第一分公司的司機馮家樑突然急剎車,導致王小苑向前跌倒在車廂通道底板上而受傷,廣州市電車公司第一分公司、廣州市電車公司未能提供證據證實王小苑的受傷是王小苑自身的健康原因造成的,也未提供證據證實王小苑有故意、重大過失的行為而導致王小苑受傷,故廣州市電車公司第一分公司對王小苑的受傷損失承擔全部的賠償責任。廣州市電車公司是其第一分公司的上級單位,其應對王小苑受傷的損失承擔連帶賠償責任。本案中,王小苑應獲得的賠償有:
1、醫療費357.78元。王小苑出院前的門診費、住院費,廣州市電車公司第一分公司均已支付給王小苑,王小苑出院后在2010年12月29日的復診費357.78元,廣州市電車公司第一分公司應支付給王小苑。
2、誤工費25936.67元。誤工費根據受害人的誤工時間和收入狀況確定。公安部《人身損害受傷人員誤工損失日評定準則》第10.2.5條規定“肱骨髁上骨折90日”、第10.2.9條規定“橈骨遠端骨折90日”,由于王小苑受傷后沒有及時住院做手術延誤了治療,故上述準則規定的90日誤工時間應從王小苑入院的2010年9月27日起算(2010年10月份是31天)計至2010年12月25日;而王小苑受傷的2010年8月22日中午(2010年8月份是31天)至王小苑入院治療前的2010年9月26日這段時間共35.5日亦應計入誤工時間內;所以王小苑的誤工時間共計125.5日(35.5日+90日)。王小苑是廣州咨遠資訊科技有限公司的員工,該公司與王小苑簽訂的《勞動合同書》證實王小苑每月的工資不低于6200元;且廣州市電車公司第一分公司、廣州市電車公司答辯稱王小苑住院期間基本工資誤工費予以認可,即認可以6200元/月的標準計算王小苑住院期間的誤工費;故王小苑的誤工費以6200元/月計算。關于廣州咨遠資訊科技有限公司出具的《收入證明》的問題,由于該公司是王小苑的用人單位,與王小苑存在利害關系,且該公司未派員出庭作證,故該公司出具的《收入證明》原審法院不予采納。綜上所述,王小苑的誤工費應為25936.67元(6200元/月÷30日/月×125.5日)。
3、護理費2580元。護理費根據護理人員的收入狀況和護理人數、護理期限確定。王小苑住院43天,王小苑住院期間醫院對王小苑做了手術,術后進行內固定,因此王小苑術后確行動不便,所以王小苑住院期間除醫院護工的一般護理外,確還需專人護理,王小苑訴請其住院期間其丈夫護理其的護理費,原審法院予以支持。王小苑的丈夫從事倉儲業,王小苑要求按60元/天的的標準計算王小苑丈夫護理王小苑的護理費,原審法院予以準許。故王小苑的護理費為2580元(60元/天×43天)。
4、交通費300元。交通費根據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護人員因就醫或轉院治療實際發生的費用計算。王小苑門診治療、王小苑到交警部門處理交通事故及王小苑入院、出院及王小苑丈夫在醫院護理王小苑的往返確需交通費,故王小苑訴請交通費300元,原審法院予以支持。
5、住院伙食補助費2150元。王小苑住院43天,每天補助50元,共補助2150元(50元/天×43天)。
6、營養費500元。營養費根據受害人傷殘情況參照醫療機構的意見確定。雖然王小苑未能提供醫療機構的王小苑確需營養費的意見,但廣東醫學院第一附屬醫院根據王小苑的傷情對王小苑進行了手術,故王小苑確需營養費,原審法院酌定王小苑的營養費為500元。
以上合計31824.45元,由廣州市電車公司第一分公司賠償給王小苑,廣州市電車公司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關于王小苑請求廣州市電車公司第一分公司賠償其他復診費的問題,因王小苑未能提供醫療費憑據,故原審法院不予支持。
關于王小苑請求廣州市電車公司第一分公司賠償通信費的問題。因人身損害賠償的賠償項目沒有通信費,王小苑該請求沒有法律依據,故原審法院不予支持。
關于王小苑請求廣州市電車公司第一分公司支付精神損失費的問題。因王小苑未進行傷殘鑒定,而精神損失費是根據受害人的傷殘等級決定的,且本案是運輸合同糾紛,沒有精神損失費的賠償項目,故王小苑該請求,原審法院不予支持。
綜上所述,原審法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八條、第二百九十條、第二百九十三條、第三百零二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六十九之規定,判決如下:一、廣州市電車公司第一分公司于本判決發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內,賠償31824.45元給王小苑。二、廣州市電車公司對第一項判決的賠償款項向王小苑承擔連帶賠償責任。三、駁回王小苑的其他訴訟請求。本案一審受理費808元,由王小苑負擔510元,由廣州市電車公司第一分公司、廣州市電車公司共同負擔298元。
判后,廣州市電車公司第一分公司、廣州市電車公司不服原審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稱:原審法院對王小苑的工資情況予以認可,但又不采納王小苑的《收入證明》,這是前后矛盾的。因此,廣州市電車公司第一分公司、廣州市電車公司上訴請求二審法院依法判令:1、改判誤工費。2、追加出事車輛承保公司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廣州市東山支公司承擔連帶責任。
王小苑答辯稱:不同意上訴人的上訴請求,同意原審判決。
本院經審理查明的事實與原審判決查明事實基本一致。
本院另查,一審庭審期間,廣州市電車公司第一分公司、廣州市電車公司答辯對王小苑住院期間基本工資誤工費予以認可,對王小苑提供的《勞動合同書》、廣州咨遠資訊科技有限公司出具的《證明》和《收入證明》的真實性和關聯性均不予確認。二審期間,廣州市電車公司第一分公司、廣州市電車公司對此解釋稱:其同意按照基本工資計算王小苑的誤工費,但是不認可王小苑的《勞動合同書》,不認可王小苑的基本工資是6200元。
本院認為,原審法院根據雙方當事人的訴辯、提交的證據對本案事實進行了認定,并在此基礎上依法作出原審判決,合法合理,且理由闡述充分,本院予以確認。
關于誤工費的標準問題。王小苑為證明其工資收入情況,提供了《勞動合同書》為證。廣州市電車公司第一分公司、廣州市電車公司雖對該《勞動合同書》的真實性和關聯性有異議,但未能提供充分的反證予以證明,故原審法院采納王小苑的《勞動合同書》,按照6200元/月的標準計算王小苑的誤工費,并無不當,本院予以維持。
關于追加保險公司承責的問題。本案是王小苑基于合同的相當性向廣州市電車公司第一分公司、廣州市電車公司提起的違約之訴,因此,本案的基本法律關系是雙方當事人之間的城市公交運輸合同關系,與保險公司對車輛的承保而發生的保險合同關系,是不同的法律關系,廣州市電車公司第一分公司、廣州市電車公司主張在本案中追加保險公司承責,缺乏依據,本院不予采納。
本院審理期間,廣州市電車公司第一分公司、廣州市電車公司既未有新的事實與理由,也未提交新的證據予以佐證自己的主張,故本院認可原審法院對事實的分析認定,即對廣州市電車公司第一分公司、廣州市電車公司的上訴請求,不予支持。綜上所述,原審認定事實清楚,判決并無不當,本院予以維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三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本案二審受理費1616元,由廣州市電車公司第一分公司、廣州市電車公司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判長徐琳
審判員陳丹
代理審判員劉小鵬
二O一一年月日
書記員周秀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