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縣汽車改裝廠訴某縣機電設備公司、金屬材料公司、化工輕工公司公司分立糾紛案
本案關注點: 當事人訂立合同后分立的,除債權人和債務人另有約定的以外,由分立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合同的權利和義務享有連帶債權,承擔連帶債務。
某縣汽車改裝廠訴某縣機電設備公司、金屬材料公司、化工輕工公司公司分立糾紛案
【案情介紹】
原告山東某縣汽車改裝廠與江蘇省某縣金屬機電化工公司自1996年9月發生業務關系,至1997年9月22日先后簽訂了7份購銷代銷汽車合同書,共計購得原告各種汽車47輛,車款總計1294026元,至2000年6月該公司共付給原告車款1045733元。按合同簽訂的時間計算,1997年9月5日所簽合同尚欠26116元,1997年9月5日所簽1號合同欠2089元,2號合同欠20089元。1997年9月5日的合同規定10部車的貨款應于1997年12月25日前匯至原告賬戶,1997年9月22日的1、2號合同分別規定車款27089元,提車時付5000元,1997年2月25日付7000元,7月25日付7000元,12月25日付8089元。
江蘇省某縣金屬機電化工公司隸屬于某縣物資局。1998年12月20日某縣物資局為了加強對生產資料市場的領導,實行條條管理,專業經營,進一步貫徹落實中央和國務院的指示精神,以文件請求該縣計劃委員會,要求撤銷原“某縣金屬機電化工公司”,成立“某縣金屬材料公司”、“某縣機電設備公司”“某縣化工輕工公司。”某縣計劃委員會于1999年1月6日以文件批復同意撤銷“某縣金屬機電化工公司”,分別成立相應的公司,為全民所有制性質,獨立核算,自負盈虧,隸屬于縣物資局領導。1999年2月16日某縣物資局通知成立“某縣金屬材料公司”“某縣機電設備公司”“某縣化工輕工公司”,同時注銷了原“某縣金屬機電化工公司”。在注銷申請書中注明:對原設備、設施、物資、債務等按照業務發生的大小、業務發生的關系、業務發生的項目,由主管局統一調度。新成立的三個公司對債務分割達成協議,主管局按照業務經營范圍對原往來賬戶進行分割,指定機電公司償付原告之款。該公司對此有抵觸,長期拖欠原告貨款,原告無奈訴至某縣人民法院。
原告指出:1996年9月至1997年9月,與江蘇省某縣金屬機電化工公司簽訂了7份購銷汽車合同書。該公司提走汽車后,未按合同規定的期限付款,現尚欠249294元。追款時發現該公司已撤銷,并分立為某縣金屬材料公司、某縣機電設備公司、某縣化工輕工公司。某縣物資局決定此欠款由機電公司償付,該公司拖延,請求分立的三個公司按《合同法》的規定履行原合同,清償欠款并承擔遲延付款的違約責任。
被告機電公司辯稱:原公司撤銷后,主管上級對原債務分配不合理。現公司又無款,故雖賬面上欠原告的汽車款,亦無力償付。被告金屬公司認為:原公司分立時,已按業務經營范圍分割了債務,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44條之規定,尚欠原告的款項應由機電公司償還。被告化工輕工公司以原告的訴訟與其無關為由,電告法院不予出庭。
【審理結果】
某縣人民法院認為:1.根據《合同法》的規定,本案的原告及某縣金屬機電化工公司均系全民所有制企業,均可經營汽車,故該購銷合同為合法有效合同。2.根據《合同法》第90條的規定,當事人訂立合同后合并的,由合并后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行使合同權利,履行合同義務。當事人訂立合同后分立的,除債權人和債務人另有約定的以外,由分立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合同的權利和義務享有連帶債權,承擔連帶債務。原告與某縣金屬機電化工公司的購銷汽車合同在履行過程中,一方當事人分立,應由按企業法人分立協議履行原合同義務的企業法人參加訴訟,因無企業法人分立協議,應由分立后的各個法人共同參加訴訟,并由他們承擔連帶責任。3.根據《合同法》第8條規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對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造成本案合同不能完全履行的原因是由于3個被告對原債務分割存有異議,致原告的合法權益受到侵害,其責任在被告。因而某縣人民法院于2001年1月3日作出判決:被告某縣金屬材料公司、被告某縣機電設備公司、被告某縣化工輕工公司連帶清償原告山東某縣汽車改裝廠貨款248294元,延期付款的違約金102674.30元,合計付給原告305968.30元,限判決生效后10日內付清。案件受理費由被告3家公司承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