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東訴公司知情權案
本案關注點: 公司對股東查閱財務賬目的時間未曾作出過規定,因此應以股東發現公司侵犯其權益的時間作為訴訟時效的起算時間。
本報訊 近日,江蘇省南京市的一起股東訴公司“知情 權”案件在該市白下區法院一審審結。法院依法判決被告南京某會計 事務所敗訴,并要求被告于判決后10日內給原告臧某查閱該公司1999 年度的財務賬目、收費發票存根、業務報告登記簿,讓臧某了解公 司的真實經營情況。原告臧某原系被告會計事務所的發起人與股東, 1999 年10月,原告又自己成立一家會計事務所并擔任該所的法定代 表人。2000 年元月,臧某與原會計事務所達成協議:其放棄在該會 計事務所的股權,事務所按照原價支付轉讓金。同年6月,臧某與公 司股東余某簽訂股權轉讓協議。讓出股份后,臧某共取得公司1999 年度紅利共計17萬余元。2002 年,偶然間,臧某看到了會計事務所1 999 年的利潤表。臧某認為,1999 年公司曾經參與了南京多家大型 企業的上市工作,利潤應當遠不止于此,遂向會計事務所提出查看公 司明細賬目的要求,被公司拒絕。2002 年3月,臧某將會計事務所告 上法庭。庭審中,針對臧某的起訴,會計事務所辯稱,臧某已經不是 會計事務所的股東,自然不能繼續行使股東所享有的權利。同時,被 告認為,臧某時至2002 年方起訴會計事務所查看1999 年的賬目,已 經超過了訴訟時效,要求法院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白下區法院經審 理認為,股東能否獲得應屬于自己的財產,公司法賦予了股東對公司 財務狀況的知情權。臧某要求查閱的是1999 年度會計事務所的財務 狀況。當時,臧某為該公司的股東,要求行使1999 年的股東權益并 無不當。對會計事務所認為臧某的訴訟已過時效的意見,法院認為, 該事務所對股東查閱財務賬目的時間未曾作出過規定,因此應以臧某 發現事務所侵犯其權益的時間作為訴訟時效的起算時間,臧某2002 年發現公司的賬目存在問題,該案的訴訟時效就應該從2002 年開始 起算。鑒于臧某對公司真實的經營情況心存疑慮,公司開放給臧某的 只是會議紀錄、公司財務會計報告等表面資料,白下法院作出要求被 告會計事務所準許臧某查閱1999 年度該所的財務賬目、收費發票存 根、業務報告登記簿的判決。評析:公司法中,對股東、董事、公司 等的權利和義務雖已做出了明確的規定,但在現實生活中,相當數量 的企業經營、管理卻依然十分混亂,公司利用優勢地位侵吞股東權益 的事例屢屢發生。可是,為什么法院受理的股東狀告公司的官司卻少 之又少?本案的原告之所以敢于起訴公司并贏得一審法院的支持。一 方面,其本身具備了會計的資格,對公司賬目中的欺騙行為有職業的 敏感,有發現問題和并提出質疑的能力。其二,他具備了一個公民應 有的積極保護自身權益不受侵害的意識。與此相反,現實社會中有的 投資人的權利卻再三受到侵害。不懂法、不善于維護自己正當的權益 是一個方面;在出了問題后,不努力尋求司法救濟,而是認為受騙上 當只此一次,最終結果是放縱了違法行為。該案涉及的雖只是一個股 東查看公司賬目的行為,從涉案標的上看不能算大。但該案的判決對 于市場、公司運作的規范化,對公民學習以訴訟手段救濟受到侵害的 權利,起到了很好的引導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