楊某訴潘甲、王乙、潘丙、陳丁民間借貸糾紛案
本案關注點: 借款人死亡后,其債務應由繼承人在借款人遺產的范圍內承擔
楊某訴潘甲、王乙、潘丙、陳丁民間借貸糾紛案
原告楊某訴稱:2011年6月9日,楊某通過中國工商銀行北京海淀支行網銀匯款借給潘某50萬元。2011年12月7日,潘某因故去世。潘某的繼承人有潘甲(長子)、王乙(次子)、潘丙(父親)、陳丁(母親),且潘某給上述繼承人留有遺產。故楊某訴至法院,請求判令四被告:(1)償還借款50萬元;(2)承擔該案訴訟費用。
被告潘甲、王乙答辯稱,認可楊某與潘某之間確實存在50萬元的借款,但對于該50萬元借款后續情況不了解,并同意在潘某遺產范圍內予以償還。
被告潘丙、陳丁答辯稱,因潘某已去世,故對該案項下借款不清楚。
法院經審理查明,楊某與潘某系朋友關系,2011年6月9日,潘某曾因公司經營需要向楊某借款50萬元,楊某通過銀行轉賬方式將該筆借款匯至潘某賬戶。該筆借款潘某至其去世時未予償還。另查,潘某已于2011年12月7日死亡,潘甲、王乙系潘某的兒子,潘丙、陳丁系潘某的父母。潘甲、王乙的母親王某系潘某的前妻,潘某與王某已于2011年6月9日前離婚。潘甲、王乙、潘丙、陳丁均未代潘某償還過上述借款。
法院認為,合法的民間借貸關系受法律保護。依據楊某向潘某匯款的憑證及當事人的當庭陳述,可以認定楊某與潘某之間存在民間借貸法律關系,系雙方當事人真實意思表示,且未違反國家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故應屬有效。潘某作為借款人應償還全部借款,但潘某至去世時仍未償還該筆借款。潘甲、王乙、潘丙、陳丁作為潘某的法定繼承人在依法對潘忠的遺產享有繼承權的同時,應當在遺產范圍內清償潘忠的債務。故對楊某要求潘甲、王乙、潘丙、陳丁共同償還借款50萬元的訴訟請求,于法有據,法院予以支持。故法院判決潘甲、王乙、潘丙、陳丁于本判決生效后七日內共同返還楊某借款本金50萬元。
[$債務繼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