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某以物業(yè)服務中心為其提供的熱力未達標,致使其樓房暖氣不足為由,沒有交納兩個采暖期的供暖費,該服務中心訴至法院要求陳某給付未交的供暖費。近日,延慶法院審結此案,判令被告陳某支付原告某物業(yè)服務中心兩個采暖期的供暖費,陳某的辯解因未能提供證據未被支持。
被告陳某為延慶縣延慶鎮(zhèn)某小區(qū)的樓房的住戶,蓋樓房的冬季供暖由原告某物業(yè)服務中心負責。在2010年至2011年、2011年至2012年的兩個采暖期內,原告按照國家規(guī)定的時間、標準和方式為被告提供了供暖服務,但被告未向其繳納供暖費,經原告多次催要未果后,故訴至法院要求判令被告給付這兩個采暖期的供暖費3941.40元。
被告陳某雖承認沒有繳納供暖費的事實,但指出沒有繳費是因為在這兩個采暖期內,原告提供的熱力沒有達到國家規(guī)定的標準,導致陳某樓房暖氣不不熱,沒有其他用戶家的暖氣熱,陳某多次找原告要求解決,原告置之不理,所以才沒有交納供暖費。
法院經審理認為,原被告雖然未訂立書面供暖合同,但原告為被告提供了供暖服務,被告接受了該服務,據此雙方形成了事實上的供用熱力合同法律關系,該法律關系合法有效。原告按照有關部門規(guī)定的時間、標準和方式為被告提供了供暖服務,作為接受供暖服務的被告理應支付原告供暖費,其拒不履行義務的行為已構成違約,應當承擔支付供暖費的違約責任。被告認為原告提供的熱力沒有達到國家規(guī)定的標準,應未能提供證據證實,故法院不予采信。據此,法院作出上述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