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大力集團股份有限責任公司訴陳慧峰侵犯商業秘密案
本案關注點: 大力集團股份有限責任公司對本公司的商業秘密通過制定管理制度,與職工簽訂協議等形式采取保密措施,將經營信息列入商業秘密范圍。客戶名單不僅僅是企業名稱,其內容還包括通訊、地址、聯系方式、經營項目以及獨特的交易習慣等,不具有公開性。根據《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十條的規定,大力集團股份有限責任公司所訴被陳慧峰所使用的客戶名單符合商業秘密的特征。
江蘇大力集團股份有限責任公司訴陳慧峰侵犯商業秘密案
(一)首部
1.判決書字號:江蘇省鹽城市中級人民法院民事判決書(2002)鹽民三初字第5號
2.案由:侵犯商業秘密案
3.訴訟雙方
原告:江蘇大力集團股份有限公司破產清算組
負責人:葛忠培,大力集團清算組組長
委托代理人:肖勇承,江蘇鹽城瑞信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代理人:茅永國,原大力集團國際貿易部經理
被告:陳慧峰。陳慧峰利用工作之便,掌握了大力集團在國外客戶的客戶名單。2001年8月陳慧峰不辭而別,到大豐市力達機械有限責任公司擔任總經理,無視法律規定和大力集團股份有限責任公司約定,動用大力集團股份有限責任公司在美國、加拿大、墨西哥、哥倫比亞的客戶名單低價推銷與大力集團股份有限責任公司生產的同類產品,搞不正當競爭,給大力集團股份有限責任公司造成巨大經濟損失,其行為侵犯了原告的商業秘密,依法應承擔法律責任,請求法院判決被告陳慧峰立即停止對原告商業秘密的不法侵害,賠償原告經濟損失人民幣20萬元,并承擔本案全部訴訟費用。
被告辯稱:原告提出的美國、加拿大、墨西哥、哥倫比亞的四位客戶是可以公開取得的,不是商業秘密,被告所用四家客戶名單的來源是合法的;被告沒有與原告簽訂知識產權保護協議,不應承擔保密義務。認為原告要求被告賠償20萬元損失,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大力集團產品銷售不暢,與被告的行為沒有直接的因果關系,請求法院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二)事實和證據
江蘇省鹽城市中級人民法院公開審理查明:原告江蘇省大力集團股份有限責任公司系生產、銷售各類空氣壓縮機的專業集團公司,其主要產品遠銷美國、加拿大、墨西哥、哥倫比亞等國家和地區。1999年8月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原告制定了大力集團公司知識產權管理辦法,將技術信息和經濟信息作為本公司商業秘密,同時規定:本公司職工和離休、退休、停薪留職、辭退人員應自覺承擔保護公司的知識產權和無形資產的義務,不得以任何名義和形式向第三方泄露。無論何種原因離開本公司的職工必須將其持有的知識產權范圍內的硬件和軟件交給原部門或辦公室,從離開之日起三年內對本公司的商業秘密應承擔保密義務。
被告陳慧峰1995年8月通過簽訂畢業生雙向就業協議被錄用為江蘇大力集團股份有限責任公司職工,1996年4月為第三裝配車間標準件倉庫保管員,同年7月被安排到外經科工作,后為大力集團國際貿易公司業務員,在此期間多次與國外代理商拉普蘭公司有廣泛的接觸,并獲知了國外有關客戶名單、產銷策略、價格底數等信息。1999年10月份大力集團國際貿易公司與職工簽訂知識產權保護協議時,陳未簽字。2000年8月,陳慧峰未辦理辭職手續離開了大力集團股份有限責任公司,與其妻子、姐姐等人共同組建了力達機械有限責任公司,任總經理,經營與大力集團股份有限責任公司規格相同的空氣壓縮機。2001年12月,陳慧峰以力達機械有限責任公司的名義向美國客戶發了推銷產品的電子郵件,內容為:很高興的通知你,我是大力集團國際貿易部的經理,已離開了大力集團公司,現為力達機械有限責任公司總經理。根據您的要求,將我公司最優惠價格通報給您等等。后又以同樣方式為力達機械有限責任公司與加拿大、墨西哥客戶聯系產品推銷業務。此后,美國、加拿大、墨西哥客戶以有更好的資源力達機械有限責任公司為由,要求江蘇大力集團股份有限責任公司對產品進行降價,因雙方未達成協議,停止了經營關系。大力集團股份有限責任公司訴諸法律,要求判令陳慧峰立即停止對大力集團有限責任公司商業秘密的不法侵害,賠償經濟損失20萬元。
上述事實有下列證據證明:
1.大力集團股份有限責任公司與陳慧峰簽訂的畢業生雙向選擇就業協議書、用工協議書、勞動合同各一份,陳慧峰在大力集團國際貿易公司時的中文和英文簽名的信函六份。
2.大力集團股份有限責任公司1999年9月下發的大力[1999]字第049號關于發布“保護知識產權管理辦法”的通知、“保護知識產權管理辦法”、“知識產權保護協議”(A版)樣式及簽訂知識產權保護協議的情況說明各一份。
3.大力集團股份有限責任公司與大力集團國際貿易公司員工簽訂的知識產權保護協議共九份。
4.李峰、茅永國分別出具的關于大力集團1999年10月與員工簽訂知識產權保護協議的證明材料各一份。
5.拉普蘭空壓機有限公司宣誓書(愛德華·丹尼爾簽字的英文本)以及中文翻譯件、美國得克薩斯州州務卿簽字并加蓋州政府印章的認證書、中華人民共和國駐休斯敦總領事館的認證書各一份。
6.大力集團國際貿易公司直接與美國客戶發生業務的證據材料,包括結匯水單、薰蒸單、發票、裝箱單、報關單、船公司提單共計35份。
7.大力集團國際貿易公司與加拿大客戶交往的資料,有訂單、往來傳真各一份、薰蒸消毒證兩份。
8.大力集團國際貿易公司直接與墨西哥客戶發生業務的證據材料,包括結匯水單、薰蒸單、發票、裝箱單、報關單、船公司提單以及與拉普蘭公司簽訂的獨家代理協議書等共計23份。
9.大力集團國際貿易公司與哥倫比亞客戶交往的資料。
10.大豐市力達機械有限公司設立、登記的申請書、股東名錄;大豐市力達機械有限公司與陳慧峰個人簽訂的租房協議書各一份。
11.陳慧峰為力達機械有限公司向大力集團國際貿易公司的美國客戶、加拿大客戶、墨西哥客戶聯系并報價的傳真件和中文譯件各一份。
12.陳慧峰向哥倫比亞客戶聯系、報價后,哥倫比亞客戶要求大力集團降價的電子郵件,再次要求降價的電子郵件各一份。
13.陳慧峰發傳真件給美國客戶、加拿大客戶、墨西哥客戶前,大力集團國際貿易公司與上述客戶發生往來的證明材料,包括船公司提單、檢驗檢疫薰蒸證書、海關報關單、銀行結匯水單、大力集團發票、裝箱單。
14.大力集團國際貿易公司關于陳慧峰侵犯商業秘密造成損失的報告以及在陳慧峰電子郵件和傳真件給四個客戶前后訂單對比明細表各一份。
(三)判案理由
江蘇省鹽城市中級人民法院根據上述事實和證據認為:
1.大力集團股份有限責任公司在多年的生產經營中,通過廣泛聯系、篩選整理,并投入時間、資金、勞動力等,開發形成了包括美國、加拿大、墨西哥、哥倫比亞四位客戶在內的較為穩固的業務關系和銷售渠道。雙方在長期購銷關系中形成的客戶對產品種類、數量、規格、型號等方面的需求及價格,是不為他人所知悉的經營信息,在國際貿易中憑此信息可以獲得競爭的優勢。同時通過制定本公司管理辦法,并與員工簽訂保密協議等,采取了適當的保密措施。因此,上述客戶名單系經營信息,屬于大力集團股份有限責任公司的商業秘密。
2.被告陳慧峰在大力集團股份有限責任公司工作期間,有條件接觸、知悉公司的客戶名單,其到力達有限責任公司任職后,利用在大力集團國際貿易公司工作期間掌握的國外客戶信息,通過發E—mail、電子傳真與大力集團國際貿易有限公司的客戶聯系,并為力達有限責任公司以低于大力集團報價,進行不正當競爭,其行為侵害了大力集團商業秘密。陳慧峰未能舉出該信息為公眾所知悉的證據和證明是從正當渠道獲取四位客戶名單的事實,其辯稱理由證據不足。商業秘密的保密是一種法定義務,盡管陳慧峰未在保護協議上簽字,但對公司的商業秘密仍負有保密義務。陳認為未與單位簽訂的保密協議即不負保密義務的理由不能成立。
3.被告的侵權行為給原告造成了一定的損失,原告要求被告陳慧峰賠償損失20萬元,并提供證據說明索賠額僅是其中的一部分,但原告所舉的證據不足,也不能證明該損失均是因被告侵權行為所致。同時,原告也未能提供被告使用客戶獲利的證據。因此,具體賠償數額可以根據被告侵權時間、情節等因素酌情確定。
(四)定案結論
江蘇省鹽城市中級人民法院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二條、第十條第一款第(三)項、第二十條第一款,《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八條之規定,作出判決:
1.被告陳慧峰自判決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侵犯原告商業秘密的行為。
2.被告陳慧峰自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內賠償原告損失人民幣8萬元,案件受理費5910元,原告負擔1773元,被告負擔4137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