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隱藏同步進度關鍵詞:旅游合同糾紛 旅行社 賠償 違約 風險
近年來游客與旅行社的糾紛高發,尤其是這些矛盾——旅行社沒有業務經營許可,怎么辦?旅行社失誤導致辦理簽證失敗,能否退還旅游費?游客未申報商品被海關罰沒,能否要求旅行社賠償?
如何避免“被坑”?北京市海淀區人民法院法官通過三個真實案例,向大家介紹一下近年來常見的旅游合同糾紛及處理方式。看完這份實用指南,相信你會成為火眼金睛的消費者!
旅行社沒有業務經營許可,怎么辦?
小張夫婦與某旅游公司簽訂《旅游服務承購合同》,小張夫婦支付會員費7萬元,服務有效期限20年,每年小張夫婦可享受旅游公司提供的旅游服務。簽訂合同后,小張夫婦發現旅游公司并未取得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遂起訴至法院請求解除旅游服務合同,并退還已交納的會員費。
旅游公司抗辯稱,旅游公司雖然沒取得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但是旅游公司與另一家有資質的旅行社是委托管理關系,旅游者與旅游公司簽訂合同后,由旅行社提供旅游服務。
經法院組織調解,向旅游公司釋法明理,旅游公司同意解除合同,并退還了小張夫婦的會員費。
法官提示
根據旅游法規定,設立旅行社,招徠、組織、接待旅游者,應當取得旅游主管部門的許可,辦理工商登記。旅行社委托其他旅行社代理銷售包價旅游產品并與旅游者訂立包價旅游合同的,應當在包價旅游合同中載明委托社和代理社的基本信息。因此,旅游公司在法院調解下同意退還小張夫婦尚未消費的旅游服務費并解除合同。
無論是選擇網絡報團旅游還是線下實體店報名,一定要選擇具有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的旅游經營者,具有經營許可證的旅行社會按照規定交納旅游服務質量保證金,用于旅游者權益損害賠償以及墊付旅游者人身安全遇有危險時緊急救助的費用。
旅行社失誤導致辦理簽證失敗,能否退還旅游費?
小王母女與某旅行社簽訂《旅游服務合同》,約定小王母女參團出訪美國,由旅行社代辦簽證。小王母女面簽時發現旅行社代辦手續失誤,造成小王母女辦理簽證所需的條形碼雷同,因此未辦成赴美簽證。
小王母女告知旅行社自己不出國了,要求退還旅行費。旅行社仍然為小王母女申請了第二次簽證,并謊稱如果小王母女簽證失約將被美國大使館列入失信名單。為了避免失信,小王母女只得辦理了赴美簽證,但沒有參團旅游。
此后,小王母女訴至法院要求旅行社返還包括簽證費、機票費在內的全部旅費。旅行社辯稱簽證失敗是因為大使館簽證系統出了問題,不是旅行社的錯,且已經成功幫小王母女辦理了簽證,拒絕退還旅游費。
法院經審理認為,旅行社未完全盡到簽證代辦義務,已經構成違約,應自擔辦理簽證費的費用。現雙方協議已符合終止條件,小王母女主張旅行社全額退還費用,具備事實及法律依據,本院予以支持。
法官提示
合同當事人一方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同時,旅行社接受旅游者的委托,為其代訂交通、住宿、餐飲、游覽、娛樂等旅游服務,收取代辦費用的,應當親自處理委托事務。
因旅行社的過錯給旅游者造成損失的,旅行社應當承擔賠償責任。旅游者發現旅行社未完全履約或降低、變更旅游服務標準的,應當主動維權,挽回自己的損失。
游客未申報商品被海關罰沒,能否要求旅行社賠償?
小李通過某旅游網站報名參加了某旅行社組織的歐洲商務旅游。旅游期間,小李購買了一塊價值6萬元的名牌手表。旅行社導游將所購買手表的稅單收走,稱其要投遞稅單并代為辦理退稅手續。過意大利海關時,導游未告知小李需要申報所購買的物品,意大利海關人員以小李所購買的手表未申報關稅為由,將小李購買的手表扣留沒收。
小李認為,導游應當熟悉當地關稅的申報要求并對游客進行提示,但其沒有履行相關義務導致小李手表被沒收。小李將旅游網站和旅行社起訴至法院,請求旅游網站和旅行社承擔賠償責任。
旅游網站抗辯稱,旅游網站和小李并未直接簽訂合同,在境外的旅游服務均系旅行社提供,與網站無關,應當由實際提供旅游服務的旅行社承擔。旅行社抗辯稱,申報繳稅是小李自己的義務,旅行社并無為其提供此項服務的合同義務,不應承擔責任。
法院經審理認為,旅游服務過程中,小李因通過海關未申報所購買商品而導致商品被罰沒,由此產生的損失,應當結合旅游服務合同的相關約定來確定責任承擔。旅游網站經營者和旅行社負有完整履行義務以保證小李完整享受到旅游服務的責任。
罰沒損失系基于未進行申報的違法行為所致,而小李作為具備完全行為能力的境外購物人,屬于申報行為的直接責任人,而旅游網站經營者和旅行社作為專業旅游服務者,負有一定的提示幫助義務。最終判決旅游網站經營者和旅行社賠償小李損失4萬元。
法官提示
旅行社接受旅游者的委托,為其提供旅游行程設計、旅游信息咨詢等服務的,應當保證設計合理、可行,信息及時、準確。出國購物應依法申報,因違法行為而產生不利后果,游客要求旅行服務的提供者來承擔由此產生的全部損失,顯然不妥。
然而,從游客選擇旅游網站和旅行社提供旅行服務的行為來看,其合同目的顯然是希望旅游網站經營者和旅行社能夠在境外對其行為進行合理提示和必要保護,以促成其平安完成整個旅游過程。
從這個角度出發,旅游網站經營者和旅行社作為熟知當地法律和風俗的旅游服務者,應當對游客在購物及通關過程中可能產生潛在財產損失的風險進行必要的提示和有效的幫助,但作為旅行社導游顯然沒有履行該義務。由于地接社、履行輔助人的原因造成旅游者人身損害、財產損失的,旅游者可以要求地接社、履行輔助人承擔賠償責任,也可以要求組團社承擔賠償責任。
來源:人民法院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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