論股東賬簿查閱權的行使
- 期刊名稱:《法律適用》
論股東賬簿查閱權的行使
On the Exercise of the Shareholder’s Right to Inspect the Books of Account
賬簿(books)查閱權起源于美國,由于財務會計報告畢竟不是原始的帳簿文書,股東僅憑財務會計報告很難判斷董事和其他經營人員的經營活動是否正當,因而帳簿查閱權的確立顯得十分必要。2006年起施行的新《公司法》第34條,在吸收理論界和司法實踐先進經驗的基礎上,明確規定了股東的賬簿查閱權,填補了法律空白,是我國公司立法上的一個進步。較為遺憾的是,新《公司法》對股東賬簿查閱權規定過于簡單,缺乏可操作性,無疑將會給股東賬簿查閱權的行使帶來不便。筆者通過分析股東帳簿查閱權的形成和發展過程,探討行使股東賬簿查閱權的有關問題,并就行使股東賬簿查閱權提出幾點建議。
一、股東行使賬薄查閱權中存在的問題
新《公司法》第34條規定:“股東可以要求查閱公司會計賬簿。股東要求查閱公司會計賬簿的,應當向公司提出書面請求,說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據認為股東查閱會計賬簿有不正當目的,可能損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絕提供查閱,并應當自股東提出書面請求之日起15日內書面答復股東并說明理由。公司拒絕提供查閱的,股東可以請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閱。”該條以概括性的立法技術,對我國的股東帳簿查閱權制度進行了全面規定。但是,由于該條對股東賬簿查閱權規定過于原則,內容不夠具體,對于行使賬簿查閱權的主、客觀要件、股東可查閱的賬簿的種類、可查閱的會計文件的期限、賬簿查閱權的行使程序及法律救濟等規定不夠具體,因此,給股東行使帳簿查閱權帶來一些問題。
(一)立法內容不夠具體完備,執法尺度難以把握
立法內容不夠具體,主要表現在對行使賬簿查閱權的主體資格、股東可查閱的賬簿的種類、可查閱的會計帳簿的期限、賬簿查閱權的行使程序及法律救濟等方面缺乏明確規定。
1.沒有對股東行使賬簿查閱權的主體資格進行明確界定
股東賬簿查閱權制度既要保證股東正當行使賬簿查閱權以維護股東或公司的權益不受侵害,又要防止少數股東濫用賬薄查閱權而給公司和其他股東的權利造成損害。因此,各國立法中在確立股東查閱帳簿權的同時,大多明確規定了行使股東賬簿查閱權的主體資格,對行使查閱帳簿權的股東資格進行了限制。按照各國立法例,能夠行使股東賬簿查閱權的股東,一般應該具有以下主、客觀兩方面的要件。
主觀方面的要件,是指股東在行使賬簿查閱權時,應出于正當的目的,即股東行使賬簿查閱權是為了保護股東或公司的利益。非為保護股東或公司的利益,股東不得行使股東賬簿查閱權。正當目的要件是一個主觀性很強的要件,如何界定正當目的是一件十分困難的事情。美國和日本對此采取了不同的立法例,即美國的概括式立法例和日本的列舉式立法例。根據美國的《修正標準商事公司法》第16.02(C)節的規定,正當目的必須符合三個要件:股東提出的查閱和復制文件的請求是善意的,是為了適當的目的;公司股東闡明了他查閱和復制這些文件的目的,并且此種目的闡明應當是合理的、具體的;所查閱的記錄同他所欲達到的目的具有直接的關系。日本商法第293條之7規定:有依前條規定的查閱公司賬簿請求時,除有可認定其請求符合下列事由的相應理由的情形之夕卜,董事不得拒絕:(1)股東非為有關股東權利的確保或者行使而請求進行調查時,或者為損害公司業務的運營或者股東的共同利益而請求時;(2)股東成為與公司進行競業的人,與公司進行競業的有限公司或者股份公司的股東、董事或者執行經理時,或者為與公司進行競業的人持有該公司股份的人時;(3)股東為將通過前條第1款的閱覽或者謄寫有關會計賬薄及資料所獲知的事實向他人通報獲利而提出請求時,或者在請求日的前2年內,為通過向他人通報從有關該公司或其他公司的會計賬簿及資料的同款的閱覽或者謄寫中獲知的事實獲利的人時;(4)股東在不適當時間,提出前條第1款的閱覽或者謄寫有關會計賬薄及資料的請求時。[1]
客觀方面的要件是指股東在行使賬簿查閱權時應具備一定的持股比例和一定的持股時間。在這方面,各國法律規定也不盡相同。總體上來看,出于保護小股東利益、防止因內部人控制而損害股東和公司利益,此類規定的門檻越來越低,條件越來越寬松。美國成文法較為典型的規定是(如紐約州公司法),在提出查閱要求之前已經成為股東至少6個月,或至少擁有公司在外流通股份的5%。[2]但是,對持股比例加以限定容易造成中小股東被剝奪查閱權。因此,美國示范公司法、特拉華州普通公司法均已放棄此項要求,如特拉華州普通公司法第220節(1983年)規定,任何一位股東,不論其親自還是由其律師或其他代理人,在其提出書面要求并宣誓說明目的時,便有權在業務時間為其正當目的檢查公司的股票賬目、股東名單和公司的其他簿冊和記錄,并制作這些文本的副本或摘要。再如1950年,日本借鑒美國經驗,引人股東賬簿查閱權時,1950年《日本商法典》第293條之6把股東行使賬薄查閱權的客觀要件規定為持股比例不低于3%,股份保有期限不少于6個月。1993年,日本降低了行使股東賬簿查閱權的條件;2001年修訂的日本商法293條之6規定,只要持有全部股東表決權3%以上,股東就可以行使賬簿查閱權。
新《公司法》在行使帳簿查閱權的股東資格方面沒有進行具體規定,對股東正確行使帳簿查閱權產生不利影響。
2.對行使股東賬簿查閱權的對象范圍沒有進行明確界定
賬簿是指能夠反映公司財務與經營管理情況的會計賬薄以及制作會計賬簿所依據的各種會計文書(含會計原始憑證、發票、合同文書、納稅申報表、出口憑證等)。美國普通法賦予股東有權查閱基本章程、附屬章程以及董事會、經營委員會和股東大會的議事錄、契約書、通信、納稅申報書等;允許股東查閱包括股東名冊、董事會及監事會的會議記錄;還允許股東查閱會計原始憑證等相關帳簿記錄。可見美國股東可以查閱的資料范圍比較寬泛。《日本商法》第293條的規定是“會計賬簿和書類”,但沒有明確其具體的含義。對此,在日本學界也形成限定說和非限定說兩種觀點。限定說主張,會計賬簿是指商法中的商業賬薄,特別是商法第32條規定的會計賬簿;會計書類是指做成會計賬簿材料的書類及認為實質上補充其他會計賬簿的書類。非限定說則認為,會計賬簿應理解為反映公司經營管理狀況的賬簿,不僅包括公司作為法律上義務所制作的賬簿,而且包括公司任意制作的賬簿;會計書類應理解為反映公司經營管理狀況的書類,即作為會計賬簿記人材料的書類(含傳票、收據、契約書和書信)。
新《公司法》只是籠統地規定股東可以要求查閱公司會計賬簿,但對股東可查閱的賬簿的種類、可查閱的會計文件的期限等查閱范圍,沒有明確規定。在具體操作過程中,難免會發生扯皮現象,不利于股東帳簿查閱權的行使。
3.對股東賬簿查閱權行使程序的規定缺乏具體可操作性
新《公司法》雖然對股東賬簿查閱權的行使程序作了簡單規定,但規定得過于簡單,不夠具體,不利于股東具體進行操作。
股東在行使賬簿查閱權之前的法定期間內,應向公司提交書面請求書,這是美日兩國公司法的通例。根據《日本商法》第293條之6第2款規定,股東請求查閱公司的賬薄,須以附理由的書面形式提出。據美國《修正標準商事公司法》第16.02(A)節的規定,公司股東如果要查閱或復制公司的會計賬簿,應當至少提前5個業務日對公司給予書面通知。一般而言,股東要求查帳,應在必要合理的時間內提交書面請求,以便不妨礙公司正常經營。在這方面,我國新《公司法》雖然也規定股東要求查帳,必須提交書面請求,但是,沒有規定股東應該在何時提交書面請求。這容易導致查帳股東與公司之間的爭議,不利于股東行使帳簿查閱權。
4.沒有明確股東行使賬簿查閱權的法律救濟途徑
有權利必有救濟,這是立法的基本常識。任何一項權利的設立,都必須有相應的救濟手段來予以保障。否則,權力難免會落空。“一個完整的法律規范應包括假定、處理和制裁三部分。假定是規定適用該規范的條件和情況,處理是行為規則本身,制裁是規定違反該規范時所應承擔的法律后果”。[3]我國《公司法》雖然明確規定股東享有賬簿查閱權,但對侵害股東賬簿查閱權的法律責任卻沒有作出明確的規定。從法律實施的角度看,這會使本來就單薄的法律條文形同虛設,不能達到立法目的。
有學者認為,當公司無正當理由拒絕股東行使賬簿查閱時,股東的救濟途徑包括:法院提起查閱請求之訴,由法院責令公司為股東提供特定的公司賬簿;二是向公司賬簿管理的負責人請求賠償損失(含股東的訴訟費用);三是在遇到重大、緊急事由時,可以申請法院對公司的賬簿采取訴訟保全措施,法院認為確有必要的,應當認許股東之請求。[4]該觀點比較合理,但第二種救濟途徑中,應區別賬簿管理負責人拒絕股東查閱賬簿的行為有無損害股東利益的過錯的不同情形來選擇被告人,因為負責管理賬簿負責人的職務行為是公司的行為,其后果一般應由公司承擔。在其行為具有造成受害人損失的過錯的情況下,也可以依據我國《公司法》第153條之規定,直接追究其對受害股東的損害賠償責任。關于賬簿查閱權的法律救濟,我國《公司法》第43條僅僅簡單規定:“股東可以請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閱。”此規定過于簡單,不利于股東行使帳簿查閱權。
(二)沒有對股東聘請專業人員查帳相關事宜作出明確規定
現代公司會計管理日益復雜、專業,查閱公司會計帳簿所需要的專業知識日益豐富,非一般人士所能勝任。作為一般投資者而言,股東為了查閱公司會計帳簿而花大量時間學習相關知識,既無必要,又不經濟,也不現實。因此,為了維護股東賬簿查閱權,應該允許股東聘請具有相應資質的專業人員,代理股東,進行會計帳簿查閱工作。允許股東為行使賬簿查閱權而聘用專業人員進行查賬,為各國普遍接受。如美國特拉華州普通公司法第220節(1983年)規定,任何一位股東,不論其親自還是由其律師或其他代理人,在其提出書面要求并宣誓說明目的時,便有權在業務時間為其正當目的檢查公司的股票賬目、股東名單和公司的其他簿冊和記錄,并制作這些文本的副本或摘要。
新《公司法》沒有對股東聘請專業人員查帳相關事宜作出明確規定,無疑,會對股東行使帳簿查詢權產生消極影響。
(三)我國公司會計賬薄管理執法嚴重滯后
我國《會計法》早在1985年即已頒行,1993年修訂。然而,從《會計法》的實施情況來看,結果還不盡如人意,一些公司出于各種目的,做兩本帳、三本賬,甚至做更多本帳的情況至今還大量存在;會計帳簿不能真實反映公司具體財產和經營狀況的事例比比皆是;公司管理人員通過作假賬,嚴重侵害股東和公司權益的事例時有發生。
由于會計帳薄是公司股東借以了解公司財產和經營狀況、判斷投資風險、維護股東權益的基礎數據。會計帳簿失真,無疑就會造成股東通過行使股東賬簿查閱權來維護自己權益的目的落空,嚴重影響到股東查閱帳簿權的有效實施。
二、對我國行使股東帳薄查閱權的幾點建議
由于新《公司法》對股東賬簿查閱權規定過于原則,存在上述不少問題,給股東帳簿查閱權的行使帶來不少障礙,不利于確立股東知情權制度的權威性,更不利于維護股東、特別是中小股東的利益。為實現股東帳簿查閱權保證的立法本意,使股東能夠有效、充分、低成本地順利行使股東帳簿查閱權,筆者特提出以下幾點建議。
(一)盡快出臺相關司法解釋
由于新(公司法)關于股東查閱帳簿權的規定過于原則,缺乏可操作性。因此,最高人民法院應盡快出臺相應的司法解釋,明確以下幾方面的內容。1.明確行使股東賬簿查閱權的主體資格。我國也可以參考諸國立法和司法實踐經驗,在司法解釋中,對行使股東賬簿查閱權的股東,規定合理的主、客觀要件。2.明確行使股東賬簿查閱權的對象范圍。為使股東的賬簿查閱權的行使取得實效,能夠給股東提供充分、真實的公司經營管理信息,我國應該借鑒外國立法經驗,在司法解釋中明確較為寬泛的對象范圍。3.明確行使賬簿查閱權的行使程序。借鑒外國立法經驗,在司法解釋中明確規定股東行使賬簿查詢權的具體程序。賬簿查閱權的行使程序大致是:首先,欲行使股東賬簿查詢權的股東應該向公司作出行使該項權利的意思表示,即股東應在一定期限內向公司提出行使賬簿查閱權的書面請求,說明其查閱的具體目的和查閱的范圍;其次,公司在收到股東的書面申請后,在合理的期限內,對其查閱的理由、目的進行審查,如果不能證明其存在不正當的目的,應當同意股東的查閱請求,安排時間和地點由股東查閱有關資料;拒絕股東申請的,公司應該給股東以書面答復,陳述拒絕股東查詢帳簿的合法理由;第三,在得到公司的許可后,股東在適當的地點和時間對有關賬簿進行查閱,并可進行抄錄和復制;股東對賬簿的查閱,既可以親自進行,也可以委托注冊會計師或其他專家進行;第四,如果公司沒有正當理由而拒絕股東的查閱請求,股東可以向法院提出申請確定行使賬簿查閱權的訴訟;第五,在人民法院作出有效法律裁決后,公司應當允許股東查閱有關賬簿,并承擔相應的訴訟費用;第六,如果公司在法定期限內拒不履行人民法院生效判決,股東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由法院出面,強制公司履行相關義務,所需費用,由公司承擔。4.明確行使賬簿查閱權的法律救濟途徑。借鑒外國立法經驗,在司法解釋中,明確侵害股東賬簿查閱權行為的法律責任,使股東帳簿查閱權得到充分、有效的救濟。
(二)允許股東聘請專業人員代理查帳業務
鑒于查閱公司會計帳簿日趨專業化,為了維護股東賬簿查閱權,建議我國立法允許股東聘請具有相應資質的專業人員,代理股東進行會計帳簿查閱工作。同時,考慮到我國的實際情況,為減輕股東聘請會計專業人員查閱會計賬薄的成本負擔,鼓勵中小股東維護自己的正當權益,建議我國立法規定:如果股東帳簿查閱后,發現確實存在重大不法侵害股東或公司利益行為時,股東聘請專業會計人員查閱帳簿所發生的合理費用,由公司和相關責任人全部或部分承擔。
(三)嚴格落實《會計法》,規范公司賬薄管理,為行使股東帳薄查閱權創造有利的外部環境
嚴格《會計法》實施,規范公司賬簿管理,是落實新《公司法》第34條、維護股東賬簿查閱權的基本要求、必須全面落實會計法律法規,嚴格規范公司會計行為,為行使股東查閱帳簿權創造一個良好的外部環境。
(作者單位:中國人民大學)
【注釋】
[1]劉玉杰:“論股東的賬薄查閱權”,載《會計研究》2004年第3期。
[2]羅伯特.W.漢密爾頓:《公司法》(第4版),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第525頁。
[3]沈宗靈:《法理學》,北京大學出版社1996年版,第31頁。
[4]同注[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