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配偶權”與“婚內強奸”
- 期刊名稱:《法律適用》
“配偶權”與“婚內強奸”
吳曉芳最高人民法院
“反對家庭暴力 ”已經提了不少年,專家們普遍呼吁:女性經常成為家庭暴力的受害者,全社會都應重視這一問題,有關部門應積極采取措施制止家庭暴力行為。然而,在井岡山婚姻法年會上,法學專家們在“專家建議稿 ”中卻提出了“配偶權”。有的學者指出:“配偶權”是夫妻雙方享有的基本民事權利,它基于男女間合法的婚姻關系而產生,體現著婚姻的內在要求和男女互為配偶維護正常夫妻關系的身份利益。包括同居權、住所決定權、性交排他權、日常家事代理權、相互扶助權等。“配偶權”的提法在社會各界引起極大爭論,有些社會學家認為在法律中規定“配偶權”是十分荒誕的,配偶權的核心特色是性權利。而有些法學家認為社會學家不懂法律,隔行如隔山,故對社會學家的言論似乎不屑一顧。筆者認為,婚姻家庭法不僅僅涉及法律問題,它同社會學、心理學、醫學、倫理學等密切相關,修改婚姻法時應注意傾聽社會各界的意見。其實,“配偶權”的提法之所以引起爭論,焦點就在性權利上。觀點不一樣是正常的,只有一個聲音才是可怕的。每種觀點都有它的可取性,因為是從不同的角度考慮問題。婦聯系統恐怕更多考慮的是廣大婦女的權益,社會學家是從研究社會問題的角度出發的,而法院系統則更側重于考慮法律的可操作性。法律是一種平衡的結果,它是對人們行為的最低要求,違反了法律就要受到相應的制裁。我個人認為,在法律中寫進“配偶權”實在沒有什么好處,對制止家庭暴力行為也非常不利。我們的法律到底要保護什么?“配偶權”的外延和內涵究竟是什么?在司法實踐中如何操作?規定“配偶權”的利弊如何?不知法學專家們是否仔細考慮過這些問題?我在報紙上看到過這樣的觀點:“沒有專家的民族是愚昧的民族,但一個民族如果只能聽到專家的聲音,那同樣是極其不幸的。納粹有納粹的理論家,文革有文革的吹鼓手,他們都是以專家的面目出現的,他們的理論也曾經多么令人迷醉啊”。在此我并無攻擊之意,只是覺得對于一部涉及每個公民利益的法律,每個人都有權利發出自己的聲音,而不僅僅是讓專家發出理性的、冷冰冰的聲音。現實生活中男女結婚的動機形形色色,有的人為了一套房子而結婚,有的人為了有張長期飯票而結婚,有的人出于無奈而結婚,有的人被逼成婚,更有人因為順從父母的意愿而結婚。在貧困山區,轉親、換親、包辦婚姻并不少見。如果我們在法律中寫進配偶權的規定,結婚證在某種程度上無異于賣身契,它意味著一個人某一器官的專有使用權只屬于其配偶,同時也意味著配偶的感情或肉體是自己的私有財產。但我們中國法律所確認的婚姻關系不是奴隸主與奴隸的人身從屬關系,男女結婚后依然各自具有獨立的人格。著名作家梁曉聲說得好:“我覺得一張婚書不可以構成對一個吻、一個擁抱和性的壟斷關系”!如果配偶權被立法肯定下來,很多人可以拿配偶權為自己的粗暴行為作擋箭牌,那些被逼成婚、與丈夫沒有感情的女性恐怕只能默默垂淚了。其結果更不利于保護婦女的權益,制止家庭暴力的路途也將更加遙遠。日本著名作家渡邊淳一在《男人這東西》一書中說:“在二十幾歲時便要締結諸如‘從今后直到去世不與其他女性發生性關系’或‘終身不與其他男性性交’的契約,換個角度一想,的確讓人害怕,也許可以說它是極為苛刻的。一旦有人破壞了這種契約,就會以不倫的名義被狠狠地敲詐一筆。其后果是:一要離婚,二要掏出數量可觀的賠償費。由此看來,一夫一妻制是現代社會隨意杜撰出來的相當無理的制度。統觀動物界,除了鶴等一部分動物屬例外之外,雄性與雌性終身相伴者極為少見。人類雖然是高級動物,但也具有動物的天性。在現代社會,人們用理性控制本能,用法律等約束動物天性,勉強支撐著倫理大綱,難道這樣果真能使人類幸福嗎?實際上人類變得越來越郁悶、焦慮,日漸失去作為生物的光彩。”我在此無意抨擊一夫一妻制,也不敢有如此前衛的想法,但我一向主張在涉及感情的問題上盡量寬容些、理解些。偉大導師恩格斯早就說過:“一夫一妻制從它產生的那天起就是以通奸和賣淫為補充的。”我們為什么不敢正視這個問題呢?我希望那種以某一特定的道德規范限制一切、強迫人們順從同一價值觀的、令人窒息的狀態趕快結束。對有著豐富多彩個體差異的龐大人群規定出一條軌跡,這本身就是殘酷的,我們沒有權利用一種模式而犧牲千差萬別的個體。
從“配偶權”聯想到“婚內強奸”問題。根據我國刑法的規定,強奸罪是指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違背婦女的意志,強行與其發生性交的行為。是否違背婦女意志是關鍵所在,法律上并沒有把妻子排除在外。 有些國家法律明文規定強奸罪的對象是無婚姻關系的女性,而我國顯然不是這樣規定的。令人奇怪的是,很多法律專家及很多法官都認為婚內強奸不構成強奸罪。 其理由不外乎有以下幾點:1.雙方自愿登記結婚,就是對同居和性生活的法律承諾;2.如果婚內強奸構成犯罪,就會破壞婚姻的穩定;3.承認婚內強奸是犯罪,就可能使妻子隨時以此來要挾丈夫、誣告丈夫,另外婚內強奸取證也比較困難。筆者認為,這些理由是經不起推敲的。當一個妻子站出來指控自己的丈夫強奸她時,這個婚姻還有穩定性可言嗎?另外,法律上任何一個罪名的設立都有可能被人用來誣告和陷害,但這并不能成為法律上取消某個罪名的理由。至于取證難易是司法實踐中的技術問題,更不能作為婚內強奸不構成犯罪的借口。有人說:如果丈夫強奸妻子構成犯罪的話,中國豈不要出現千千萬萬個強奸犯?那不亂套了嗎?我的看法是,大可不必這樣擔心。從審判實踐中看,妻子控告丈夫強奸的案例并不多見,法院在認定證據方面也是非常嚴格的,夫妻關系不同于一般的關系,在審查有關證據方面肯定會更謹慎、更扎實,不會隨便冤枉一個無辜丈夫的。這里面關鍵是一個觀念問題。如果一個社會中,丈夫無權強奸妻子,否則會進監獄的觀念深入人心的話,哪個丈夫會隨便以身試法呢?有人對我說,你是學了高等數學卻不懂1+1=2這個簡單道理了。找老婆干什么?不就是為了上床睡覺方便嗎?我對此不以為然。男女之間締結婚姻關系,只是表明他們相互承諾負有配偶在法律上的義務,并不意味著他們在情感和性關系上承擔了任何義務。依照我國現行婚姻法的規定,夫妻有互相扶養的義務,有實行計劃生育的義務,整個法條中找不到夫妻有同居義務諸如此類的字眼,憑什么認為結婚就是對同居和性生活的法律承諾呢?妻子首先是人!然后才是配偶!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丈夫強行與妻子發生性行為,根本就是不尊重妻子的人格,骨子里是把妻子當成性機器,“妻子是我買來的馬,任我騎來任我打”。我們喊了這么多年的男女平等,為什么在這個問題上反其道而行之呢?如果婚內強奸這種嚴重的家庭暴力行為不被重視的話,我們還談什么反對家庭暴力呢?男女雙方結為夫妻,并不意味著丈夫可以任意支配妻子的人格和意志,雙方自愿是夫妻進行性生活的前提,這也是已婚婦女人格獨立和人身自由的起碼要求。對婦女來說,任何情況下的強奸都構成對其身體尊嚴的侵犯,我們絕不能基于封建的傳統觀念而對婚內強奸這種嚴重的家庭暴力行為置若罔聞!一位資深法官談到過這樣一個典型案例:甲男和乙女戀愛多年,但乙女不想過早結婚,因為她考上了研究生,她想拿到碩士文憑以后再結婚。甲男怕乙女將來變心,便提議先辦結婚登記手續,兩人暫時不在一起同居。乙女同意了甲男的這一請求,雙方去領了結婚證。后來,甲男的母親給他出主意,說只有煮熟的鴨子才不會飛,甲男遂按照母親的授意把乙女強奸了。乙女一氣之下狀告甲男強奸她。法官們在討論這個案子時爭論的面紅耳赤,一種意見認為,甲男的行為不構成強奸罪。因為雙方已經領取了結婚證,從法律上確立了夫妻關系,丈夫有權利跟妻子過性生活。甲男強奸乙女的行為屬于不適當,但尚不構成犯罪。另一種意見認為,甲男的行為構成強奸罪。因為雙方早已約定暫時不同居,甲男出于自身利益的考慮,在違背乙女意志的情況下強行與乙女發生性關系,其行為當然應以強奸罪論處。為什么會形成如此針鋒相對的觀點?恐怕還要從觀念上去找原因。當然,如果我國的刑法明確規定強奸罪的對象不包括妻子,婦女同志們也就無話可說。如果修改后的婚姻法規定了“配偶權”,那就意味著一旦你邁入婚姻這個圍城,你就把性的專有使用權出讓給了你的配偶,無論何時、無論何種情況 ,你都徹底喪失了性自由。自然也就無所謂婚內強奸了。有的學者指出:“將丈夫排除在強奸罪之外的依據何在?如果今后的婚姻家庭法中明確規定夫妻有同居的義務,該問題便迎刃而解。”這真是一語道破天機!可問題是我們反對在法律中寫進這個義務!一旦在法律中寫進同居的義務,夫妻一方不履行同居義務怎么辦?難道可以請求法院強制執行嗎?答案是顯而易見的,法院不可能去強迫夫妻雙方同居,請求法院這樣做也是荒唐的。
不久以前,上海某法院判決了一起婚內強奸案。在離婚判決尚未生效時,男方用暴力強奸了女方,法院認定男方的行為構成強奸罪。這一判決無疑是令人鼓舞的,在反對家庭暴力方面邁出了重要一步。但我認為,這還遠遠不夠。本強奸案中雙方當事人已進入離婚訴訟階段,法官們才認為構成強奸罪。對于那些在正常婚姻關系中的強奸行為如何認定呢?這一直是一個爭論頗多的話題。我個人的觀點很明確,根據我國現行法律的有關規定,在正常婚姻關系中的強奸行為當然構成強奸罪,只是法院在認定時應更慎重罷了。有人主張,在認定婚內強奸罪時應考慮以下幾個方面:1.婚內強奸罪應屬于自訴案件,不告不理;2.自訴人負責舉證,證據不足則不予認定;3.必須達到一定程度,造成一定后果。因為雙方畢竟存在夫妻關系,妻子有時可能會因為身體不舒服、心情不舒暢等原因不愿過性生活,丈夫卻沖動難奈。妻子雖然心里不情愿,但也被動地接受了,這種情況就不能輕易認定構成婚內強奸罪,否則就太過分、太不人道了。我認為這種觀點頗有道理。
(作者單位:最高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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