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犯商業秘密案件賠償數額的計算
- 期刊名稱:《人民司法》
隨著商業競爭的加劇,獲取競爭對手的商業秘密越來越成為企業以及企業家戰勝對方取得競爭優勢的一種重要手段,商業秘密侵權糾紛案件在人民法院受理的案件比例中也不斷呈上升趨勢。而關于商業秘密侵權損害賠償的數額計算問題,則一直是人民法院審理案件的難點,也是商業秘密侵權行為經人民法院認定后必須面對的一個最重要的問題。這個問題如果不能得到很好的解決,將無法真正地保護商業秘密權利人的合法利益,也無法真正地制裁侵權人的侵權行為。
侵權損害賠償,是指當事人一方因侵權行為對他方造成損害時應承擔補償對方損失的民事責任。對權利人來說,侵權損害賠償是一種重要的保護民事權利的手段,對義務人來說,它是一種重要的承擔民事責任的方式。這一概念揭示了損害賠償的補償性功能和財產責任形式。以此理論為基礎,我國目前的侵權損害賠償基本原則就是損益相當原則,簡而言之就是賠償應與損害大小一致,以賠償填補損失,損害賠償的結果不應當使受害人較損害前更為優越。作為不正當競爭的一種類別,侵犯商業秘密賠償數額計算問題在我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二十條第一款有所規定,即“經營者違反本法規定,給被侵害的經營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被侵害的經營者的損失難以計算的,賠償額為侵權人在侵權期間因侵權所獲得的利潤;并應當承擔被侵害的經營者因調查該經營者侵害其合法權益的不正當競爭行為所支付的合理費用。”人民法院在司法實踐中,根據法律法規以及侵權損害賠償理論,創設了以下五種侵權損害賠償計算方法:
以商業秘密權利人因侵權行為遭受的損失為賠償額。侵害人對于商業秘密權利人可計算的財產、收入方面的損失,應全部予以賠償,包括商業秘密的研制開發成本、使用或轉讓情況、市場的容量和供求關系,以及受害人營業額的實際減少量等。當然在實際操作中這種方法也有不少因素難以明確,例如權利人減少的營業額不一定全部是侵權人造成的,或不一定全部是這個侵權人造成的;權利人的商業秘密尚未推向市場,難以計算其可得利益的數額;市場的容量究竟有多大存在模糊性等。這些都需要人民法院在采用上述方法時加以考慮。
以侵權人因侵權行為獲得的利潤為賠償額。具體來說,對于違法將商業秘密出賣給他人的,以其違法、出賣的收入為賠償額;對于違法使用商業秘密進行生產經營活動的,以其獲得或增加的利潤為賠償額。必要時,可委托知識產權評估機構或者專家進行評估。例如在廣東電纜附件廠訴佛山高連電纜附件有限公司、陳燦等五人商業秘密侵權及佛山高連電纜附件有限公司反訴廣東電纜附件廠不正當競爭糾紛案件中,廣東電纜附件廠起訴認為其通過從德國引進35千伏及以下電力電纜用硅橡膠預制件裝配式附件技術和排除原任其廠長、供銷副科長的本案被告陳燦、陳永德等出國培訓,并通過自行研發等方式,共生產、開發了16個系列149個品種的電力電纜用硅橡膠預制件裝配式附件產品,擁有對這些產品的設計、制造、應用、質量控制和試驗的專有技術,取得較好的經濟效益,并對這些技術采取了保密措施,屬于商業秘密。本案中四名被告原來分別是原告的廠長、車間主任、技術科長和銷售科長,但卻先后到高連公司出任要職,故意泄漏原告的商業秘密給高連公司,并擅自將原告的商業秘密應用于高連公司,致使其生產出與原告相同或相近似的產品,給原告造成損失,請求判令五被告停止侵權和賠償經濟損失900萬元等。佛山市中級人民法院和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在一、二審中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均認定五被告使用了原告的商業秘密,構成侵權。同時,根據高連公司從1995年6月到1998年5月的產品銷售收入36539460.27元,以及廣東電纜附件廠主要產品平均利潤率27.47%,按照高連公司的產品銷售收入乘廣東電纜附件廠的產品利潤率計算,高連公司的可得利潤為36539460.27元乘以27.47%等于10037389.73元。該數額已超過廣東電纜附件廠訴請賠償的900萬元。此外,廣東電纜附件廠還付出調查取證費、審計和翻譯費用等,因此,法院全額支持了廣東電纜附件廠900萬元賠償的訴訟請求。
以不低于商業秘密使用許可的合理使用費為賠償額。當商業秘密權利人與他人曾簽有商業秘密許可使用合同時,可采用此種方法計算賠償額。這是假定侵權人在正常情況下取得權利人商業秘密的許可使用時,其許可使用費應該是多少,再推定該數額為賠償數額。但這并不意味著侵權人就此獲得了商業秘密的合法使用權,侵權人在支付賠償金的同時仍必須停止侵權行為。當然,使用該方法計算賠償數額,還應防止商業秘密權利人與他人相串通虛構許可使用合同及許可使用費以向侵權人索取巨額賠償。
當事人自愿協商賠償額。司法實踐中,人民法院一般允許當事人之間采取協商的方式來確定商業秘密侵權損害賠償數額,即使最終協商確定的賠償數額與權利人因被侵權所受到的損失或侵權人因侵權所得到的利益明顯不對等。因為民事權利是一種私權,當事人有權決定自己合法權利的取舍,只要這種取舍不損害國家、社會或者第三人的合法權益。在以調解方式結案時,這種方法更宜適用。
由人民法院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酌情確定賠償額,即定額賠償。在知識產權侵權損害賠償中,經常出現原告的損失和被告的獲利均無法查明的情況,司法實踐中采取酌情賠償的方法來處理。修改后的著作權法、商標法及最高法院有關專利案件的司法解釋都規定了酌情賠償的數額最高不超過50萬元。對侵犯商業秘密案件的酌情賠償問題,法律和司法解釋都沒有規定。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長曹建明在2001年全國知識產權審判工作座談會講話中認為,侵犯其他知識產權案件的酌情賠償可以參照專利、商標、著作權的酌情賠償標準,人民法院在司法實踐中也采用這種精神。例如在佛山某醫用導管有限公司訴南海某醫療科技有限公司、黃某等商業秘密侵權糾紛案中,幾位被告使用了原告的技術信息以及經營信息商業秘密,生產出了中心靜脈導管和血液透析導管兩種產品并進行銷售。佛山市中級法院認為被告分別生產、銷售了兩種侵權產品,故根據侵權產品種類分別酌情判賠50萬元共計100萬元,幾位被告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則認為,本案是商業秘密侵權糾紛,被告侵犯的是商業秘密而不是產品,在一件案件中的酌情賠償數額,最高只能判決賠償50萬元。最后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根據二審查明的事實改判為幾位被告連帶賠償原告30萬元。
總之,上述五種商業秘密侵權損害賠償的數額計算方法,形成了一個較為完整的體系。人民法院在司法實踐中對這些計算方法并不是隨意取舍,而是按照一定的先后順序加以采用,具體表現為:以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二十條規定的賠償方法為基本原則并優先采用,以各種變通的方法為補充,以定額賠償為最終的保留。對于商業秘密侵權損害賠償的各種計算方法,應當以能夠確定權利人的實際經濟損失或推定損失的方法優先;無法確定的,才可以采用能夠確定的侵權行為人的實際獲利或能夠確定的商業秘密許可使用費的方法;在上述各種方法均無法確定時,才最終采用定額賠償方法,以切實保護商業秘密權利人的合法權益。
侵權損害賠償,是指當事人一方因侵權行為對他方造成損害時應承擔補償對方損失的民事責任。對權利人來說,侵權損害賠償是一種重要的保護民事權利的手段,對義務人來說,它是一種重要的承擔民事責任的方式。這一概念揭示了損害賠償的補償性功能和財產責任形式。以此理論為基礎,我國目前的侵權損害賠償基本原則就是損益相當原則,簡而言之就是賠償應與損害大小一致,以賠償填補損失,損害賠償的結果不應當使受害人較損害前更為優越。作為不正當競爭的一種類別,侵犯商業秘密賠償數額計算問題在我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二十條第一款有所規定,即“經營者違反本法規定,給被侵害的經營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被侵害的經營者的損失難以計算的,賠償額為侵權人在侵權期間因侵權所獲得的利潤;并應當承擔被侵害的經營者因調查該經營者侵害其合法權益的不正當競爭行為所支付的合理費用。”人民法院在司法實踐中,根據法律法規以及侵權損害賠償理論,創設了以下五種侵權損害賠償計算方法:
以商業秘密權利人因侵權行為遭受的損失為賠償額。侵害人對于商業秘密權利人可計算的財產、收入方面的損失,應全部予以賠償,包括商業秘密的研制開發成本、使用或轉讓情況、市場的容量和供求關系,以及受害人營業額的實際減少量等。當然在實際操作中這種方法也有不少因素難以明確,例如權利人減少的營業額不一定全部是侵權人造成的,或不一定全部是這個侵權人造成的;權利人的商業秘密尚未推向市場,難以計算其可得利益的數額;市場的容量究竟有多大存在模糊性等。這些都需要人民法院在采用上述方法時加以考慮。
以侵權人因侵權行為獲得的利潤為賠償額。具體來說,對于違法將商業秘密出賣給他人的,以其違法、出賣的收入為賠償額;對于違法使用商業秘密進行生產經營活動的,以其獲得或增加的利潤為賠償額。必要時,可委托知識產權評估機構或者專家進行評估。例如在廣東電纜附件廠訴佛山高連電纜附件有限公司、陳燦等五人商業秘密侵權及佛山高連電纜附件有限公司反訴廣東電纜附件廠不正當競爭糾紛案件中,廣東電纜附件廠起訴認為其通過從德國引進35千伏及以下電力電纜用硅橡膠預制件裝配式附件技術和排除原任其廠長、供銷副科長的本案被告陳燦、陳永德等出國培訓,并通過自行研發等方式,共生產、開發了16個系列149個品種的電力電纜用硅橡膠預制件裝配式附件產品,擁有對這些產品的設計、制造、應用、質量控制和試驗的專有技術,取得較好的經濟效益,并對這些技術采取了保密措施,屬于商業秘密。本案中四名被告原來分別是原告的廠長、車間主任、技術科長和銷售科長,但卻先后到高連公司出任要職,故意泄漏原告的商業秘密給高連公司,并擅自將原告的商業秘密應用于高連公司,致使其生產出與原告相同或相近似的產品,給原告造成損失,請求判令五被告停止侵權和賠償經濟損失900萬元等。佛山市中級人民法院和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在一、二審中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均認定五被告使用了原告的商業秘密,構成侵權。同時,根據高連公司從1995年6月到1998年5月的產品銷售收入36539460.27元,以及廣東電纜附件廠主要產品平均利潤率27.47%,按照高連公司的產品銷售收入乘廣東電纜附件廠的產品利潤率計算,高連公司的可得利潤為36539460.27元乘以27.47%等于10037389.73元。該數額已超過廣東電纜附件廠訴請賠償的900萬元。此外,廣東電纜附件廠還付出調查取證費、審計和翻譯費用等,因此,法院全額支持了廣東電纜附件廠900萬元賠償的訴訟請求。
以不低于商業秘密使用許可的合理使用費為賠償額。當商業秘密權利人與他人曾簽有商業秘密許可使用合同時,可采用此種方法計算賠償額。這是假定侵權人在正常情況下取得權利人商業秘密的許可使用時,其許可使用費應該是多少,再推定該數額為賠償數額。但這并不意味著侵權人就此獲得了商業秘密的合法使用權,侵權人在支付賠償金的同時仍必須停止侵權行為。當然,使用該方法計算賠償數額,還應防止商業秘密權利人與他人相串通虛構許可使用合同及許可使用費以向侵權人索取巨額賠償。
當事人自愿協商賠償額。司法實踐中,人民法院一般允許當事人之間采取協商的方式來確定商業秘密侵權損害賠償數額,即使最終協商確定的賠償數額與權利人因被侵權所受到的損失或侵權人因侵權所得到的利益明顯不對等。因為民事權利是一種私權,當事人有權決定自己合法權利的取舍,只要這種取舍不損害國家、社會或者第三人的合法權益。在以調解方式結案時,這種方法更宜適用。
由人民法院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酌情確定賠償額,即定額賠償。在知識產權侵權損害賠償中,經常出現原告的損失和被告的獲利均無法查明的情況,司法實踐中采取酌情賠償的方法來處理。修改后的著作權法、商標法及最高法院有關專利案件的司法解釋都規定了酌情賠償的數額最高不超過50萬元。對侵犯商業秘密案件的酌情賠償問題,法律和司法解釋都沒有規定。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長曹建明在2001年全國知識產權審判工作座談會講話中認為,侵犯其他知識產權案件的酌情賠償可以參照專利、商標、著作權的酌情賠償標準,人民法院在司法實踐中也采用這種精神。例如在佛山某醫用導管有限公司訴南海某醫療科技有限公司、黃某等商業秘密侵權糾紛案中,幾位被告使用了原告的技術信息以及經營信息商業秘密,生產出了中心靜脈導管和血液透析導管兩種產品并進行銷售。佛山市中級法院認為被告分別生產、銷售了兩種侵權產品,故根據侵權產品種類分別酌情判賠50萬元共計100萬元,幾位被告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則認為,本案是商業秘密侵權糾紛,被告侵犯的是商業秘密而不是產品,在一件案件中的酌情賠償數額,最高只能判決賠償50萬元。最后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根據二審查明的事實改判為幾位被告連帶賠償原告30萬元。
總之,上述五種商業秘密侵權損害賠償的數額計算方法,形成了一個較為完整的體系。人民法院在司法實踐中對這些計算方法并不是隨意取舍,而是按照一定的先后順序加以采用,具體表現為:以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二十條規定的賠償方法為基本原則并優先采用,以各種變通的方法為補充,以定額賠償為最終的保留。對于商業秘密侵權損害賠償的各種計算方法,應當以能夠確定權利人的實際經濟損失或推定損失的方法優先;無法確定的,才可以采用能夠確定的侵權行為人的實際獲利或能夠確定的商業秘密許可使用費的方法;在上述各種方法均無法確定時,才最終采用定額賠償方法,以切實保護商業秘密權利人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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