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經濟糾紛案件中無獨立請求權第三人的認定及民事責任
- 期刊名稱:《法律適用》
民事經濟糾紛案件中無獨立請求權第三人的認定及民事責任
胡建忠湖北省高級人民法院
一、無獨立請求權第三人的構成要件根據民事訴訟法第56條第2款的規定,無獨立請求權第三人(簡稱第三人)是指對他人的訴訟標的雖無獨立的請求權,但案件的處理結果與其具有法律上的利害關系,因而參加到他人之間已經開始的訴訟中,以維護自己權益的人。因此,構成第三人必須具備以下四個條件:第一,第二人與本案一方當事人必須有某種法律上的權利義務關系,而不是事實關系。第二,第三人與本案一方當事人之間的法律關系同本案原被告之間的法律關系必須是兩個法律關系。第三,兩個法律關系必須存在必然的因果關系和法律上的牽連關系,即第三人的某一行為是造成原、被告之間的法律關系發生爭議的直接原因或者第三人對被告負有特定的義務,該第三人在法律上應承擔由此造成的法律后果。第四,第三人必須有過錯。根據法律規定,過錯是行為人承擔民事責任的要件,沒有過錯就不承擔責任。某一法律事實的發生是由第三人的過錯造成的,或者說后一法律關系中一方當事人不履行義務或履行義務中發生過錯或者違法,造成前一個法律關系發生爭議或無效,給原告造成損失,那么案件的部分或全部責任應由第三人承擔。法律規定第三人無過錯應承擔責任的除外。以上四個條件必須具備,否則不應列為第三人。
二、無獨立請求權第三人的認定在審判實踐中,最常見的是強制將不應作為第三人的人拉人參加被告方的訴訟,第三人參訴后在失去了對案件地域管轄或者級別管轄的選擇權和異議權的同時又被判決承擔民事責任。也常發生該列人第三人的沒有列人的情況。第三人必須依法認定,“各取所需”的做法侵害了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下面談談幾類常見糾紛案件中第三人的認定。
(一)購銷合同糾紛案件中第三人的認定
在購銷合同糾紛案件中,因前一合同標的物的質量問題引起后一合同關系發生糾紛,該標的物的銷售者、制造者應列為第三人;同一標的物的兩個合同無效,標的物(貨物、貨款、預付款等)需要依次返還的,所有的供方應列為第三人;雙方當事人在合同中約定由供方指定第三方接受需方的供貨,合同雙方當事人發生糾紛,第三方應列為第三人;購銷合同的供方委托第三方或者運輸單位將貨物托運給需方,發生貨損貨差,滅失或者錯發到貨地點、收貨人,致使供需雙方發生糾紛,在供方與第三方或運輸單位責任不清時,應將第三方或運輸單位列為第三人。
下列情況是否列人第三人值得研究:①購銷合同訂立后,供方又與他人訂立另一標的物的購銷合同,并將需方支付的預付款作為貨款支付給后一合同的供方,當前一合同發生糾紛時,后一合同的供方不應列為第三人。因為這兩個合同所涉及的標的物不同,后一合同簽訂和履行與前一合同無關,前一合同的供方敗訴并不影響后一合同供方權利義務的享有和承擔。②連環購銷合同中的需方收貨后均未付款,前一合同發生糾紛時,后一合同的需方不應列為第三人。因為兩個合同是獨立的法律關系,后一需方依約只對前一需方而非對供方負支付貨款的義務。同時,需方的付款義務不屬特定義務,前一合同需方與后一合同需方的付款義務并無必然的聯系,不因后一合同需方未付款,必然導致前一合同需方也不付款或者沒有能力付款。③購銷合同訂立后,合同中的需方又與他人訂立購銷合同,后一合同的需方為履行合同準備了條件,前一合同的供方提出解除合同,前一合同的需方又向后一合同的需方提出解除合同,后一需方起訴,不應將前一合同的供方列為第三人。因為前一合同并非是后一合同的前提和基礎,前一合同有關標的數量、質量等內容是雙方當事人協商的結果,合同只約束當事人,無論誰敗訴,其結果都與供方無法律上的利害關系。④連環購銷合同中有多個供方,應將有責任的供方包括制造者列為第三人。但對超過訴訟時效的供方,不應列為第三人;對超過質量異議時效的供方,合同有效的,不應列為第三人,合同無效的,應當列為第三人。這樣有利于查清全案事實,分清責任,制裁違法行為,徹底解決糾紛。
(二)國內水路貨物運輸貨損賠償糾紛案件中第三人的認定
在國內水路運輸過程中發生保險貨物貨損,貨主(托運人、收貨人)依據運輸合同對承運人起訴,應否把保險公司列為第三人?反之,貨主依據保險合同對保險公司起訴,應否把承運人列為第三人?從理論上講,兩個合同的標的不同,亦非同類,雙方當事人對貨主承擔不同的責任,屬于兩個法律關系。同時,由于貨主與承運人、保險公司分別簽訂了合同,雙方應對貨主的損失負責賠償。據此,雙方為了共同利益,求得少賠或者不賠,共同對抗貨主,如果能找出證據證明貨損數額比貨主請求的數額少,可以減少雙方的賠償數額;如果能找到證據證明貨損是因貨主的過錯造成的,雙方可以不負賠償責任。當貨主依據運輸合同對承運人起訴時,應將保險公司列為第三人;當貨主依據保險合同對保險公司起訴時,應將承運人列為第三人。
(三)國內鐵路貨物運輸合同糾紛案件中第三人的認定
根據《鐵路貨物運輸規程》第53條的規定,貨損由到站單位作為承運人賠償損失。如果責任是到站單位,到站單位作為被告無可厚非。如果責任不是到站單位,那么責任單位處于何種訴訟地位?鐵路運輸企業對貨物實行分段負責,它們在各自的轄區內形成各自與托運人或收貨人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因此,到站單位和責任單位不能作為共同被告。如果到站單位敗訴是因為責任單位不履行或者不適當履行義務所致,那么就應當將責任單位列為第三人。
(四)融資租賃合同糾紛案件中第三人的認定
在融資租賃合同履行過程中,如果供貨人遲延交付設備或者交付的設備不符合合同約定,有質量問題時,應由誰進行索賠?是否列人第三人?在國內融資租賃合同中,如果合同中有轉移索賠權條款,由承租人直接向供貨人索賠,那么承租人就是原告,供貨人就是被告,出租人列為原告方第三人;如果合同中無索賠權條款,那么承租人就是原告,出租人就是被告,供貨人列為第三人。在涉外融資租賃合同中,由于我國實行外貿代理制,無對外經營權的企業無權與外商訂立合同,也無權直接對外索賠,只能由出租人出面,否則屬于無效條款。在索賠上,應由出租人作為原告,外商作為被告,承租人作為第三人。
(五)承包、租賃經營企業外欠債務糾紛案件中第三人的認定
企業實行承包、租賃經營后,只是經營方式的改革,企業成立的實質要件和形式要件、企業性質等均未改變。承包人、承租人依約在法定代表人的職權范圍內仍然以企業的名義對外進行民事活動。當企業涉訟時,承包人、承租人仍在承包、租賃的,由該企業作為被告,承包人、承租人作為法定代表人參加訴訟;承包、租賃合同期滿或者解除后,仍然由該企業作為被告,由新的承包人、承租人參加訴訟。企業承擔了債務后,發包人、出租人有權依約與承包人、承租人結算,承包人、承租人不列為第三人。但有兩種例外情況:①按照承包、租賃合同規定,承包人、承租人對承包、租賃期間的債務應當承擔責任的,應將其列為第三人。②按照承包、租賃合同規定,承包人、承租人對企業虧損、倒閉,財產不足以清償債務或無財產清償債務負有責任的,應將接收企業財產的主管單位或者清算組織列為被告,承包人、承租人列為第三人。
(六)借款合同糾紛案件中第三人的認定
在借款合同糾紛中,借款人貸到款后將借款用于聯營或合資辦企業、購貨、轉借等,當企業因虧損無力還款,供方無貨可供又不退款,借款人無錢支付時,一旦涉訟,不應把后一法律關系的聯營或合資企業、供方、借款人列為第三人。第一,二者不屬于連環法律關系,前者屬于借款關系,后者屬于投資關系、購銷關系、借款關系,二者彼此獨立,互無因果;第二,標的物不具有相關性。貨幣是一種流通手段和支付憑證,屬于特殊的種類物,不能以質來區分,不具有質的屬性,只能以金額的多少計算,具有量的屬性,決定彼此之間不具有義務的特定性;第三,即使法院判決借款人還款,同時依法凍結、劃撥聯營、合資企業、供方、借款人的款項,那只是一個執行問題,不能說明判決的結果同其有法律上的利害關系。
(七)股票糾紛案件中第三人的認定
在股票交易中,客戶委托證券公司買進股票,成交后,客戶到定點銀行交付票款,再由證券公司委托電腦公司將客戶買進的股票輸入其戶頭上。如果由于銀行或電腦公司的差錯輸入他人戶頭上,因此引起糾紛,客戶以證券公司為被告,要求賠償延誤股票買賣時機所造成的損失,應將銀行或電腦公司列為第三人。因為前一個委托買賣糾紛是由于銀行或電腦公司的過錯引起的,致使證券公司與銀行或電腦公司之間的委托代理關系同本案原、被告之間的委托買賣關系有牽連,案件的處理結果同他有法律上的利害關系,列為第三人的銀行或電腦公司應依法承擔民事責任。
(八)外貿代理糾紛案件中第三人的認定
外貿代理有多種形式,不同形式的代理,其性質、權責關系不同,應結合具體情況處理:①外貿單位接受國內客戶或外商的委托后,為委托方的利益,以自己的名義與外商或國內客戶簽訂進出口合同,并收取一定的酬金。這種形式大致與經紀合同關系相同,它有三方當事人(委托人、外貿單位、第三人)、兩層法律關系(委托關系、買賣關系)。這種形式中的委托人履行委托協議的行為直接影響外貿單位執行進出口合同的情況,反之,第三人履行進出口合同的行為又直接影響外貿單位執行委托協議的情況,在訴訟時應合并審理。在確定第三人時要區分不同情況:在外商以進口貨物或技術有質量問題為由起訴外貿單位時,應將國內客戶列為第三人;在外貿單位以進口貨物或技術有質量問題或拖欠貨款為由起訴外商時,可將國內客戶列為第三人;在外商拖欠貨款或提供的貨物或技術有質量問題,國內客戶起訴外貿單位時,應將外商列為第三人。②外貿單位接受委托以后以自己的名義與第三人訂立合同,但合同中載明由委托人與第三人直接發生權利義務關系,不應承認這種傳統代理方式的效力,仍應按外貿代理原則確定第三人。③委托人委托外貿單位為其介紹客戶,委托人與客戶訂立合同,這是民法上的居間關系。根據居間合同的一般原則,居間行為的后果歸于委托人和第三人。一旦涉訟,委托人和第三人列為原告或被告。
(九)知識產權糾紛案件中第三人的認定
在技術開發、轉讓、服務合同,商標權、專利權、著作權轉讓和許可實施合同中,一方違反合同規定,將技術成果、商標權、專利權、著作權擅自轉讓或者許可“善意”第三方如聯營對方使用,而引起糾紛或者他人侵犯商標權、專利權、非專利技術成果、著作權,涉及“善意”第三方的案件中,根據法律規定,應將其列為第三人。
(十)轉讓非法占有財產糾紛案件中第三人的認定
根據民法所有權的一般理論,占有他人財產必須合法有據。沒有法律依據取得或者惡意占有他人財產的人,又將原告的財產以借貸、清償債務、買賣、贈與等方式轉交給他人,他人明知該財產系被告不當得利或者惡意占有而接受財產,應將其列為第三人;他人是無償取得的,不論是善意還是惡意,都應將其列為第三人。
(十一)保險機動車致人身損害賠償糾紛案件中第三人的認定
機動車在保險后發生非保險事故致使他人死傷時,受害人或者受害人的代理人對車主或者行為人起訴時,被告是機動車的所有人,行為人不是所有人的,應將行為人列為第三人;當發生保險事故致使他人死傷,受害人或者受害人的代理人對車主起訴時,被告是車主,應將保險公司列為第三人。因為保險公司與車主訂立了保險合同,產生了權利義務關系,使他與案件的處理結果有法律上的利害關系,即對保險事故承擔賠償責任。他參加訴訟既為被告承擔責任,也是為自己該不該賠,賠多少打官司。行為人不是所有人時,應同時將行為人列為第三人。
(十二)其他案件中第三人的認定
在建筑工程承包合同履行過程中,發包人與總承包人之間因分包人承擔的部分工程質量發生糾紛時,應將分包人列為第三人。在加工承攬合同中,如果雙方當事人之間因轉包人加工部分項目有質量問題發生糾紛時,應將轉包人列為第三人。承包人未經發包人同意轉讓農村承包合同,受讓人不履行或者不適當履行轉包合同,致使承包人也無法履行原承包合同引起糾紛,審理時應把原承包人列為被告,并視案件審理的需要,將受讓人列為第三人。
三、無獨立請求權第三人的民事責任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56條第2款的規定,人民法院可以依照職權(排除原告的選擇權)判決第三人直接向原告承擔民事責任。但是,第三人是否承擔責任,承擔何種民事責任,應當根據有關實體法的規定確定,具體情況具體分析。①根據無效民事行為的處理原則和法律規定,判決第三人直接向原告承擔返還財產(實物、貨幣、有價證券、技術資料等)、停止侵害(銷售)、封存銷毀假冒偽劣商品的民事責任。原物滅失、毀損、合法轉移或者發生質的變化,失去了原物狀態的或者返還原物會擴大損失的,或者返還可能引起無效行為再現的等,應判決被告、第三人折價賠償。②根據過錯責任原則和法律規定,判決第三人或被告向原告承擔侵權責任或違約責任,支付違約金,賠償損失。在案件事實清楚,被告與第三人過錯易劃分的情況下,判決被告和第三人向原告承擔相應(按份)責任;在被告與第三人責任界限難以劃清或者法律規定必須承擔連帶責任的情況下,判決被告和第三人承擔連帶責任。③被告在自己與第三人爭議的法律關系中有過錯的,根據第三人的請求,可判決被告向第三人承擔一定責任。例如,融資租賃合同糾紛中出租人未能按約如期開證造成外商拒絕或遲延交貨,或因出租人的原因耽誤了索賠期,無法對外索賠,應由出租人對承租人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注釋】
*湖北省高級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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