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者是否可憑用人單位出具的勞動報酬欠條直接起訴?
- 期刊名稱:《湖南警察學院學報》
勞動者是否可憑用人單位出具的勞動報酬欠條直接起訴?
本刊研究組
Q編輯同志:
一種意見認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七十九條規定,勞動爭議發生后,當事人一方可直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拖欠勞動報酬屬勞動爭議,應適用仲裁前置,不能直接向法院起訴。另一種意見認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條第二款:“用人單位拖欠或者未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勞動者可以依法向當地人民法院申請支付令,人民法院應當依法發出支付令”,可以推理出,當事人有權直接向法院提起訴訟。請問哪種意見正確?
江西省金溪縣人民法院楊國輝
A
楊國輝同志:
來信所提到的問題,實際上是勞動者以工資欠條為證據提起的訴訟,人民法院能否作為普通民事案件受理從而排除適用仲裁前置程序。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3條規定,勞動者以用人單位的工資欠條為證據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的,訴訟請求不涉及勞動關系及其他爭議的,視為拖欠勞動報酬爭議,按照普通民事糾紛處理。因此,勞動者憑用人單位出具的勞動報酬欠條,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
本刊研究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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