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開展小額訴訟審判工作問題
- 期刊名稱:《湖南警察學院學報》
關于開展小額訴訟審判工作問題
盛勇強;陳雪明;王茜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
修改后的民事訴訟法(以下簡稱新民事訴訟法)在簡易程序中增加了小額訴訟程序,從而在民事訴訟中第一次突破了二審終審制度,建立了小額民事訴訟一審終審制度,是我國民事訴訟制度發展史上的一次重大突破,具有里程碑意義。由于新民事訴訟法對小額訴訟只做了一條原則性的規定,審判實踐中有許多具體問題亟待明確。為了貫徹落實新民事訴訟法,在上海法院平穩有序地開展小額訴訟審判工作,上海高院起草制定了《上海法院開展小額訴訟審判工作實施細則(試行)》(以下簡稱實施細則),進一步明確了開展小額訴訟審判的程序和要求。一、小額訴訟的適用范圍
作為一項新的訴訟程序,小額訴訟程序的適用,首要的也是最為核心的問題就是要確定小額訴訟適用的案件范圍。新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二條規定:“基層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審理符合本法第一百五十七條第一款規定的簡單的民事案件,標的額為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上年度就業人員年平均工資百分之三十以下的,實行一審終審。”從此條文義理解,小額訴訟程序是簡易程序的再簡化,它實行一審終審,并且強制適用,其適用的案件范圍首先限于適用簡易程序的案件;其次小額訴訟適用的案件訴訟標的額應當為省、自治區、直轄市上年度就業人員年平均工資百分之三十以下。一般理解,由于適用簡易程序的民事案件的類型,民事訴訟法并沒有作出特別的限制,只要符合“事實清楚、權利義務關系明確、爭議不大”三個要件,即符合小額訴訟程序的基本標準,只要標的額符合法律規定即可以適用小額訴訟程序。但從當前民事審判實踐看,超過90%的第一審民事案件適用了簡易程序,其中一小部分案件最終轉為了普通程序,簡易程序的適用率超過了80%。由于相當一部分民事案件在立案時是無法判斷其難易程度的,同時也考慮到小額訴訟是一項全新的制度,其與現行的簡易程序、普通程序在當事人的訴訟權利,特別是在審級制度方面有重大差異,對當事人的訴訟權利義務影響至關重要。如果按照現行簡易程序案件的適用模式進行,會使得小額訴訟程序適用上可能失于過寬。加之小額訴訟程序作為全新的訴訟制度,還有待于在實踐中逐步得到當事人的認可。所以,人民法院應當結合審判實際,對小額訴訟程序適用的案件類型作一定的限定和細化。
適用案件范圍的總的標準
新民事訴訟法對小額訴訟案件適用范圍總的標準,應當進一步明確。筆者認為只有當事人起訴的事實清楚、權利義務關系明確、爭議不大且爭議標的額低于當年公布的小額訴訟案件金額標準的單一金錢給付之訴民事案件,才適用小額訴訟。這里明確了三個條件,必須同時滿足,才可以適用小額訴訟。一是事實清楚、權利義務關系明確、爭議不大。這是對案件難易程度的要求,也是民事訴訟法規定的簡易程序適用的標準。二是爭議標的額低于當年的小額訴訟案件金額標準。這也是新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二條的規定。三是小額訴訟案件應當為單一金錢給付之訴。考慮到小額訴訟剛剛開始實施,參照國外立法案例,實施細則對小額訴訟案件的訴訟請求也作了一定的限制,只將單一的金錢給付之訴納入適用的范疇。這一類案件相對來說權利義務請求比較清晰,對于訴訟請求中含有涉及人身關系、權屬糾紛等的案件則明確予以排除。
對于“標的額為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上年度就業人員年平均工資百分之三十以下”的確定,各地有不同的做法,也有不同的認識。考慮到各地統計局一般每年在3、4月份不定期地公布上一年度的各項統計數據,如果跟著統計局發布數據隨時公布相關標準,數據使用的期限不固定,有超過一年的也有不到一年的情形,不利于小額訴訟標準的穩定性。如果每年1月1日調整,則1月1日參照的數據實際并非是上一年度而是再上一年度的數據,并不符合民事訴訟法的規定。筆者認為在每年的上半年根據統計局公布的上一年度就業人員年平均收入的數據,發布當年的7月1日至次年的6月30日一個年度期間的小額訴訟金額標準,最為妥當。
明確案件類型
為方便審判,應當在小額訴訟案件的總體標準基礎上,進一步明確小額訴訟適用的具體案件類型,排除不宜適用小額訴訟程序的案件和案由。從上海地區的小額速裁試點經驗來看,受理的案件主要集中在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糾紛及物業管理欠費糾紛這兩類案件,超過了90%。雖然試點階段是自愿選擇模式,但從整體收案比出發,小額訴訟案件也將會相對集中在這兩類案件,也就是說即使增加一些案由,對整體案件數量影響也不會太大。
結合審判實踐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民事案件案由規定,適合適用小額訴訟程序的民事案件,大致可以分為七類十四個案由:1)權利義務關系明確的小額民間借貸合同及金融借款合同糾紛;2)權利義務關系明確的電信服務合同、物業服務合同糾紛;3)權利義務關系明確的,因拖欠水、電、燃氣費用引起的供用電合同糾紛、供用水合同糾紛、供用氣合同糾紛;4)責任明確、損失金額確定的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5)身份關系清楚,僅在給付的數額、時間上存在爭議的撫養費、贍養費、扶養費糾紛;6)勞動關系清楚,僅在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金或者賠償金的給付數額和給付時間上存在爭議的勞動合同糾紛;7)欠款數額明確的信用卡糾紛。
合同類案件中的租賃合同、買賣合同糾紛不宜適用小額訴訟程序,主要是考慮到租賃合同、買賣合同相對于小額的借款合同來說在雙方當事人的權利義務關系上相對較為復雜。
侵權案件中,除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以外,其他人身損害賠償糾紛也不宜適用小額訴訟程序。審判實踐中,侵權類案件往往雙方爭議比較大,爭議的焦點較多,如對于侵權人是否有過錯,受害方的損失,雙方的責任比例等等。道路交通事故糾紛因通常有交警部門的責任認定,且對于小額的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案件,侵權人多數可以通過保險來分散自己的賠償責任,往往雙方的爭議不大。所以除道路交通事故賠償糾紛,其他類的人身損害賠償侵權案件不宜適用小額訴訟程序。
銀行卡糾紛除信用卡糾紛外,原則上不宜適用小額訴訟程序。按照最高法院民事案件案由規定,銀行卡糾紛下設借記卡糾紛、信用卡糾紛兩個案由。實踐中借記卡糾紛相對來說比較復雜,而信用卡糾紛主要是未及時歸還錢款,事實比較清楚,故應排除借記卡糾紛。
勞務合同糾紛案件也不宜適用小額訴訟程序。勞務合同與勞動合同糾紛在性質上基本相同,但處理程序主要是因為勞動合同糾紛有仲裁前置程序,通過勞動仲裁,雙方當事人對是否存在勞動關系已經有明確意見,所以法院立案時,可以通過仲裁裁決書來判斷勞動關系是否清楚。而勞務糾紛沒有仲裁前置程序,在立案環節很難判斷出勞務關系是否清楚,而勞務糾紛雖然標的額不大,但是往往案情較為復雜,所以實施細則對此類案件暫不考慮納入小額訴訟。
考慮到小額訴訟仍在起步階段,為了確保人民法院適用標準相對統一,應當盡量減少隨意性,不設兜底條款,即其他金錢給付糾紛也不列入小額訴訟程序適用范圍。小額訴訟的起步階段,采用先緊后松的模式,待審判實踐經驗成熟了,再進一步拓展適用的案件類型,有利于小額訴訟的健康、科學、可持續發展。
排除適用
某些類型案件不宜適用小額訴訟程序,排除適用小額訴訟:1)涉及身份關系的案件;2)涉及確權的案件;3)一方當事人下落不明需要公告送達的案件;4)涉外、涉港澳臺的案件;5)需要評估、鑒定的或者訴前雖進行過評估鑒定但對方有異議的案件;6)涉及集團訴訟或涉及眾多當事人權益的案件;7)轄區內有重大社會影響的案件;8)矛盾有可能激化的案件;9)其他不宜適用小額訴訟審理的一審民事案件。
約定適用
根據新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七條第二款“基層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審理前款規定以外的民事案件,當事人雙方也可以約定適用簡易程序”的規定,應當允許當事人選擇適用小額訴訟程序。小額訴訟程序雖然與一般的簡易程序有所不同,但仍然屬于簡易程序的一種特別情形,因此,新民事訴訟法的上述規定對小額訴訟程序應當適用。另外,當事人處分原則是民事訴訟法基本原則,如果當事人協議選擇適用小額訴訟程序,一般應當允許。實際上,在我國臺灣地區也采取的是強制適用和自愿選擇適用相結合的模式。其小額訴訟適用于標的金額或價額在新臺幣10萬元以下的請求給付金錢或其他替代物或有價證券的訴訟。同時又規定標的額在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當事人合意也可以適用小額訴訟。{1}
筆者認為在兩種情形下,當事人可以合意選擇適用小額訴訟:一是在起訴時,如果其他條件均符合適用小額訴訟的標準,只是訴訟標的額超過法定標準,但未超過兩倍的(含兩倍),當事人雙方可以合意適用小額訴訟;二是對已經立案受理的小額訴訟案件,如果一方當事人變更訴訟請求,只是增加了訴訟標的金額的,且增加后的金額在法定標準兩倍以下的(含兩倍),法院應當向對方當事人釋明。如對方當事人沒有異議,也可以繼續適用小額訴訟程序。主要理由是:一方面是考慮到審判實際中當事人變更訴訟請求,如在民間借貸中,當事人主張利息的,利息會隨著審判期限的推移而增長,這是一種自然增長,當事人并不存在主觀故意,對雙方均同意繼續適用小額訴訟程序的,如仍然進行程序轉化,則不符合當事人的訴訟利益。另一方面當事人合意選擇小額訴訟程序的,也應當進行相應的限制。因此,實施細則規定,當事人選擇適用小額訴訟程序的案件的標的額不應當超過法定金額標準的兩倍,這樣既可以體現小額訴訟的靈活性,也可以兼顧程序正義和對虛假訴訟的防范。
二、小額訴訟程序問題
作為簡易程序的再簡化,小額訴訟應當進一步體現程序的快捷、便利和簡化。所以,應當在小額訴訟審判工作的各個環節較現行簡易程序更為簡便,以盡量提升審判效率,從而使得當事人之間的小額糾紛可以得到快速處理。
立案環節
1.縮短立案受理期限。普通案件是要求在7日內立案,筆者認為對小額訴訟案件可以在收到材料之日起3日內立案。適用小額訴訟的案件,于立案的當日應將案件移送至指定的審判人員,特殊情況如批量案件等最遲不超過兩個工作日移送。
2.做好立案釋明工作。基層人民法院應當在立案大廳內設置小額訴訟專題宣傳欄,放置小額訴訟指南。對于一些硬件條件許可的基層人民法院,還可以設立小額訴訟專項立案窗口,建立綠色通道,負責立案、咨詢工作。這樣可以讓當事人對小額訴訟的程序做到心中有數,從而促進法院順利開展工作。小額訴訟的立案標準中仍有主觀標準,也就是要事實清楚、權利義務關系明確、爭議不大,選派優秀的立案法官專人負責小額訴訟的立案,有利于統一司法標準,確保當事人的訴訟權利。
3.簡化起訴狀格式。對小額訴訟案件在起訴書方面宜從寬要求,原告可以自行書寫起訴書,也可以使用由人民法院提供的表格化訴狀。表格化訴狀不僅給當事人提供了便利,也有助于固定訴訟請求。
適當縮短舉證期、答辯期
新民事訴訟法并沒有對簡易程序的答辯期、舉證期作單獨的規定,審判實踐中“簡單案件復雜審”是影響訴訟效率的問題之一。小額訴訟仍然屬于簡易程序,當事人的訴訟權利理應按照民事訴訟法的規定予以保障。但是如果對于小額訴訟案件仍然適用15天的答辯期及30天的舉證期,則有悖于設立小額訴訟的初衷。對此問題應當予以明確,原則上經人民法院告知放棄答辯期、舉證期的法律后果后雙方當事人明確表示放棄的,可以立即開庭;對于當事人不愿意放棄舉證期的,可以由雙方協商或者由人民法院指定舉證期,一般不宜超過10天;對于當事人明確表示不放棄答辯期的,由人民法院指定,一般不超過7天。
庭審環節
考慮到小額訴訟案件參加訴訟的多為當事人本人,在訴訟程序上對形式要求不宜過高,在庭審程序上,較現行簡易程序宜更為靈活一些,突出小額訴訟便捷、便民的特點。如在傳喚當事人、證人方面,可以采用電話、傳真、手機短信等簡便方式;再如,在庭審階段,也可以不區分法庭調查、辯論階段。當事人出庭時應攜帶所有證據并通知證人到庭,原則上一庭審結。小額訴訟案件的庭審,更注重的是實質,形式上則應當相對靈活。
裁判
小額訴訟屬于簡易程序,對于其審限應當適用簡易程序案件的規定,仍然是三個月。但如此適用,小額訴訟就與適用簡易程序一般性規定的案件無甚區別了,也體現不出小額訴訟程序快速解決糾紛的功能。從小額速裁試點的經驗看,小額訴訟的審限原則上以一個月為宜。但是有特殊原因的,如當事人申請延期開庭的、當事人要求繼續調解等情況,可以延長審限。對于小額訴訟案件,原則上要當庭審、當庭判、當庭送達法律文書。如此可以減少因當事人多次往返法院而產生的各項成本,同時也可以讓法院對一案一次解決,提高訴訟效率,節約司法資源。當然,對于確有困難不能當庭送達文書的,應當在宣判之后7天內發送法律文書。
裁判文書制作
小額訴訟的裁判文書格式并無先例可以參考。為了確保法院裁判文書格式統一和規范化,最高法院或者各高院宜制定小額訴訟文書樣式,包括判決書、調解書、撤訴裁定書。考慮到小額訴訟案件是事實清楚、權利義務明確、爭議不大的案件,當事人對于案件事實一般沒有爭議或者爭議不大,在判決書中應當突出的是法院確認的事實、判決的法律依據及判決結果。雙方當事人的證據以及被告的辯稱在庭審筆錄中均有記錄,也有案可查。對于調解書,雙方當事人更為關注的應當是調解主文,無須過多地記錄案件事實和審理過程,所以在判決書的基礎上進一步省略了法院查明事實部分。同理,撤訴裁定也省去了被告辯稱、法院查明事實部分。
訴訟費
小額訴訟是以低廉的成本快速解決糾紛,這類案件應當鼓勵當事人直接參加訴訟,可以進一步降低當事人的訴訟成本。訴訟費繳納辦法中,對于簡易程序案件的訴訟費用有明確規定,按照普通案件收費標準減半收取。對于小額訴訟案件應當以何標準收取訴訟費有不同的意見。其一認為仍按照簡易程序收取,理由是小額訴訟仍然屬于簡易程序的一種,而不是一個獨立的程序;其二是按照普通程序的標準收取1/3,理由是小額訴訟應有別于其他簡易程序案件;其三是按件收取。比較三種意見,按件收取,每件可為10元人民幣。為鼓勵當事人以非判決的形式解決糾紛,如果是調解、撤訴的案件則可以免收訴訟費用。這樣可以充分體現出小額訴訟更為親民、便民的特性。
三、小額訴訟與訴前調解的對接問題
小額訴訟同樣應強調調解,應使調解貫穿庭前、庭審、庭后各個環節。根據司法統計數據,小額案件多數是通過調解、撤訴得以結案的。小額訴訟如何與訴前調解進行功能區分,也是實施小額訴訟程序工作重點要解決的問題。經過調研,筆者認為應當對小額案件進行分流,對于當事人愿意接受委托調解的小額糾紛,應進入訴調對接中心進行訴前委托調解。經過訴前委托調解未能調解成功的,則應即時進入訴訟程序,在立案后按照小額訴訟程序審理。對于經過訴前委托調解成功的小額訴訟案件,當事人要求法院出具調解書的,也應立案適用小額訴訟程序,由法院出具調解書。對于當事人明確表示不愿意訴前委托調解的小額糾紛,則不再進入訴調對接中心,直接立案后適用小額訴訟程序審理。
四、程序轉化問題
基本原則
雖然小額訴訟與適用簡易程序一般性規定的案件,就其根本而言適用的都是簡易程序,但對于當事人來說確實是完全不同的訴訟模式。為了確保案件適用程序的穩定性、嚴肅性,一般情況下,不允許進行程序轉化。如確有必要進行轉化的,應當嚴格按照規定的條件,選擇轉為按照簡易程序一般性規定或轉為普通程序審理。
考慮到審判實踐中可能會出現極個別特殊的案件,如當事人在審理時增加了訴訟請求,應當轉為按照簡易程序一般性規定處理,另一方當事人后又提出了反訴,反訴可能致使案件事實變得復雜,不符合繼續適用簡易程序標準的,可以進行轉化普通程序,有利于案件的妥善審理。在需要進行程序轉化的時候,就應當通過與當事人的接觸,對案件難易程度進行預判,對于案件可能會出現一些復雜因素的,則直接轉為普通程序,以防止給社會公眾造成適用程序過于隨意的印象。
向簡易程序一般性規定的轉化
在審判實踐中,有四種情形可以將小額訴訟案件轉為按照簡易程序的一般性規定處理。第一種情形是當事人在案件審理過程中變更訴訟請求的,可以轉為適用簡易程序的一般規定處理。但是如果變更的僅是訴訟標的金額,而變更后的標的額不超過法定金額兩倍的,人民法院向當事人釋明后,被告方同意繼續適用小額訴訟程序的,則可以按照約定適用小額訴訟進行審理。如果被告方不同意繼續適用小額訴訟程序的,則應當將案件轉為按照簡易程序一般性規定處理。第二種情形實際上與第一種情形相似,訴訟標的變更后的標的額大于法定金額兩倍的,這時無須再征求當事人的意見,直接轉為按照簡易程序的一般性規定處理。第三種情形是當事人在案件審理過程中變更訴訟請求,增加了非金錢給付類請求,案件符合簡易程序適用條件的。適用小額訴訟的案件應當是單一的金錢給付類案件,如果當事人的訴請中除了金錢給付類的請求,還有其他非金錢給付類請求的,則不符合適用小額訴訟程序的條件,應當進行程序轉化。如果增加請求后,案件的難易程度發生變化,不再屬于簡單案件了,這時就應當轉為普通程序審理。第四種情形是當事人在案件審理過程中提出反訴的或者要求追加當事人,案件符合簡易程序的,應當進行轉化。因為當事人提出反訴或者追加當事人一般情況下都發生在立案之后,所以在立案時無法將此類情況予以排除適用小額訴訟。而根據審判實踐經驗,往往提出反訴或者要求追加當事人的案件相對來說會復雜些,不適宜適用小額訴訟。在此處同樣要求“符合簡易程序適用條件”,也是考慮到可能會出現案情變得非常復雜而應當直接轉為普通程序的情形。
向普通程序轉化
小額訴訟程序向普通程序轉化,實踐中一般有兩種情形。一是在三個月內未能審結的。小額訴訟的審限一般為一個月,在一些特殊情形可以延長至三個月。實際上,以現行民事訴訟法為依據,小額訴訟的法定審限應當按照簡易程序是三個月。超過三個月不論是繼續適用小額訴訟還是轉為簡易程序的一般性規定,都缺乏法律依據,所以此時只能轉為普通程序。二是在審理過程中,發現案件事實復雜、權利義務關系不明確、爭議較大,不宜適用簡易程序的。小額訴訟的立案有一項主觀標準,就是案件的難易程度。在只有原告的起訴材料的前提下,無法對案件的真實情況作出一個完全準確的預判,所以實踐中會出現在立案時看似簡單,但經過被告的答辯或者是開完庭之后發現案件并不簡單的情況,這時案件本身已經不符合簡易程序適用條件了,所以應當直接轉為普通程序。對于當事人變更訴訟請求、提出反訴或者追加當事人的,如果案情本身因此變得極為復雜,也屬于此類情況,應轉為適用普通程序。
五、審判監督
對于小額訴訟案件的審判監督,在民事訴訟法中并未單獨規定。小額速裁試點時,對小額速裁案件的判決不服的,可以向原審人民法院申請復議,通過復議程序進行糾錯。但因復議程序不是一個法定程序,所以在現有法律框架下,對小額訴訟的審判監督仍然應當適用審判監督程序。
申請再審法院問題
關于哪級法院受理此類案件的當事人申請再審問題,筆者認為當事人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小額訴訟案件的判決、裁定、調解書認為有申請再審的法定事由的,可以按照民事訴訟法審判監督程序的有關規定,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或者原審人民法院申請再審。新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九十九條規定:當事人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認為有錯誤的,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再審;當事人一方人數眾多或者當事人雙方為公民的案件,也可以向原審人民法院申請再審。當事人申請再審的,不停止判決、裁定的執行。這次申請再審案件管轄法院的調整,從其立法本意來看,是為了便利當事人行使申請再審的權利,降低訴訟成本。小額訴訟案件多為勞動爭議、損害賠償、物業管理欠費等案件,有的案件的訴訟標的額甚至小于到上一級法院申請再審的訴訟成本,更適合由原審法院查明案件情況,就地解決糾紛。因此,人民法院要從將矛盾化解在基層、化解在當地出發,通過主動釋明,引導當事人向原審法院提出再審申請。
再審審理程序
新民事訴訟法對于小額訴訟案件的再審審理程序未作明確規定,只是規定,原生效裁判是一審的,按照一審程序審理,作出的再審裁判當事人可以上訴;原生效裁判是二審的或者上級人民法院提審的,按照二審程序審理,作出的再審裁判是生效的裁判,當事人不能上訴。小額訴訟案件實行一審終審制度,顯然如果直接適用民事訴訟法上述再審程序的規定并不合適。對于小額訴訟案件經再審后作出的裁判能否上訴,有不同的意見。第一種意見認為不可以上訴,第二種意見認為可以上訴。筆者認為,對于這一問題,宜由立法作出明確規定。在立法明確之前,實踐中原則上不允許對小額訴訟程序案件再審判決提起上訴為宜。但對于按照審判監督程序再審的小額訴訟案件,如果屬于原審適用小額訴訟程序本身錯誤的,即不應適用小額訴訟的案件適用了小額訴訟程序的,所作再審裁判應當允許上訴。因在原審時適用的程序發生了錯誤,在審判監督程序中應予以糾正,與適用簡易程序一般性規定的案件及普通程序案件的程序原則一致,應當按照一審程序審理,所作裁判可以上訴。
【注釋】
{1}章武生:《民事簡易程序研究》,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02版,第80-81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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