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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三條 【股東會的議事方式和表決程序】股東會的議事方式和表決程序,除本法有規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規定。 股東會會議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的決議,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決議,必須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
違法減資,股東連帶賠償
摘要: 摘要 公司減資制度在認繳資本制視野下適用情形更加多樣化,公司債權人利益失衡的狀況也更加突出。我國公司法減資制度宜繼續采用信息披露模式。減資無效制度無需引進,公司與股東的雙重賠償機制可以實現對債權人利益的較好保護。公司減資的通知模式根據具體...
摘要: 【摘要】【裁判要旨】有限責任公司未按照公司法第一百七十八條之規定通知債權人即減少注冊資本的,公司債權人可以請求股東在收回出資的范圍內對減資前的公司債務承擔補充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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