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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九條 科技成果完成單位將其職務科技成果轉讓給他人的,單位應當從轉讓該項職務科技成果所取得的凈收入中,提取不低于百分之二十的比例,對完成該項科技成果及其轉化做出重要貢獻的人員給予獎勵。
工作使單位獲益,自己也能有獎勵款
單位內部文件將股權作為職務技術成果獎勵報酬的,應否遵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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