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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條 【夫妻財產約定】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采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的規定。 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 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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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一、約定財產制的確立及其主要內容 夫妻約定財產制是指夫妻雙方以契約方式將其財產的歸屬予以確定的制度。2001年修訂的《婚姻法》第19條規定,“夫妻書面約定婚前財產以及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的對產歸共同所有或各自所有,或部分共同所有、部分各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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