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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 合同法第三百二十六條第二款所稱“執行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工作任務”,包括: (一)履行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崗位職責或者承擔其交付的其他技術開發任務; (二)離職后一年內繼續從事與其原所在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崗位職責或者交付的任務有關的技術開發工作,但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與其職工就職工在職期間或者離職以后所完成的技術成果的權益有約定的,人民法院應當依約定確認。
工作使單位獲益,自己也能有獎勵款
單位內部文件將股權作為職務技術成果獎勵報酬的,應否遵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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