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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條 對未成年人依法負有教育、管理、保護義務的學校、幼兒園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未盡職責范圍內的相關義務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損害,或者未成年人致他人人身損害的,應當承擔與其過錯相應的賠償責任。 第三人侵權致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學校、幼兒園等教育機構有過錯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補充賠償責任。
婚還沒離,孩子就被帶走了?
夫妻一方委托他人行使監護權,從而與夫妻另一方固有的監護權產生沖突時,監護權是否應當由夫妻另一方行使?
摘要: 陳甲系貴州省人,1999年7月在江蘇淮安與蔡甲結婚。2000年2月,陳甲生下了兒子蔡乙。2006年3月,蔡甲在外打工過程中,意外從樓上摔下死亡。陳甲與其子蔡乙共獲得用人單位18.5萬元的賠償款,該款由蔡甲的哥哥蔡丙負責保管。這18.5萬元...
摘要: 監護乃督察、督管和監督保護。作為一項民事法律制度,監護是依法對未成年人的人身、財產及其他合法權益進行監督、保護的制度。鑒于未成年人的年齡、智力發展狀況,不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不能自我保護民事權益,不能獨立實施法律行為以設立、變更、終止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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