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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七條 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監護人。 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經死亡或者沒有監護能力的,由下列有監護能力的人按順序擔任監護人: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兄、姐; (三)其他愿意擔任監護人的個人或者組織,但是須經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同意。
婚還沒離,孩子就被帶走了?
夫妻一方委托他人行使監護權,從而與夫妻另一方固有的監護權產生沖突時,監護權是否應當由夫妻另一方行使?
摘要: 陳甲系貴州省人,1999年7月在江蘇淮安與蔡甲結婚。2000年2月,陳甲生下了兒子蔡乙。2006年3月,蔡甲在外打工過程中,意外從樓上摔下死亡。陳甲與其子蔡乙共獲得用人單位18.5萬元的賠償款,該款由蔡甲的哥哥蔡丙負責保管。這18.5萬元...
摘要: 監護乃督察、督管和監督保護。作為一項民事法律制度,監護是依法對未成年人的人身、財產及其他合法權益進行監督、保護的制度。鑒于未成年人的年齡、智力發展狀況,不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不能自我保護民事權益,不能獨立實施法律行為以設立、變更、終止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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