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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 企業轉換經營機制的目標是:使企業適應市場的要求,成為依法自主經營、自負盈虧、自我發展、自我約束的商品生產和經營單位,成為獨立享有民事權利和承擔民事義務的企業法人。
原告為具有集體性質的泰山公司員工,之后因該公司經營不善,被被告兼并,原告以泰山公司兼并未經公司職工代表大會表決通過為由,要求恢復原狀。
為維護公司全體職工利益進行的公司兼并,雖未經過職工代表大會表決也應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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