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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 基層人民法院一般管轄縣、縣級市或者區的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核準登記企業的破產案件; 中級人民法院一般管轄地區、地級市(含本級)以上的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核準登記企業的破產案件; 納入國家計劃調整的企業破產案件,由中級人民法院管轄。
某公司是某集團發起設立的股份制公司,由于經營不善連續多年出現虧損,無法償還到期的巨額債務。債權人某玻璃制品公司依法向法院申請破產還債,法院受理并負責債權登記工作,某公司由此進入破產程序。債權申報結束后,某公司向法院申請破產和解并提交和解協議,該和解協議最終通過債權人會議。
債務人與債權人自行達成的破產和解協議,可以請求人民法院裁定認可。經法院裁定認可的和解協議具有程序和實體兩方面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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