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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條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存在信用證欺詐: (一)受益人偽造單據或者提交記載內容虛假的單據; (二)受益人惡意不交付貨物或者交付的貨物無價值; (三)受益人和開證申請人或者其他第三方串通提交假單據,而沒有真實的基礎交易; (四)其他進行信用證欺詐的情形。
被告盛通公司通過重復提交或不斷拆分、合并倉單后再提交的方式,利用原告海田公司等多家代理公司循環開立信用證。
為了實現融資目的,缺乏真實基礎交易背景開立信用證的構成信用證欺詐。指定銀行與受益人之間在信用證法律關系之外的安排,不能約束開證行。議付行并非善意,不存在欺詐例外的例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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