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業服務合同糾紛是指物業服務企業因向業主提供管理建筑物及其附屬設施的服務所產生的糾紛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金湖新村業主委員會是否具備民事訴訟主體資格請示一案的復函
安徽省高級人民法院: 你院〔2002〕皖民一終字第112號《關于金湖新村業主委員會是否具備民事訴訟主體資格的請示報告》收悉。經研究,答復如下: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四十九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四十條的規定,金湖新村業主委員會符合“其他組織”條件,對房地產開發單位未向業主委員會移交住宅區規劃圖等資料、未提供配套公用設施、公用設施專項費、公共部位維護費及物業管理用房、商業用房的,可以自己名義提起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