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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條 【公司形式變更】有限責任公司變更為股份有限公司,應當符合本法規定的股份有限公司的條件。股份有限公司變更為有限責任公司,應當符合本法規定的有限責任公司的條件。 有限責任公司變更為股份有限公司的,或者股份有限公司變更為有限責任公司的,公司變更前的債權、債務由變更后的公司承繼。
A某、B某、C某、D某、E某原系甲公司股東。上述五股東召開公司分立股東會議,作出如下決議:股東一致同意公司分立,分立后存續方為甲公司、分出方為乙公司。存續方的股東為D某、E某,分出方的股東為A某、B某、C某。存續方與分出方就資產、債權債務分割及給付方面達成協議,但協議履行中產生爭執,遂提起訴訟。
派生分立后的公司在違約之訴中具有當事人資格,股東以個人名義提起違約之訴屬主體不適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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