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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五條 抵押人將已出租的財產抵押的,抵押權實現后,租賃合同在有效期內對抵押物的受讓人繼續有效。
2000年,原、被告簽訂一份租賃期為20年的《房屋租賃合同》,合同中約定在租賃期間,出租方或租賃方單方終止合同,應提前一個月通知對方,并向對方支付1個月租金作為違約金。被告承租后用于開辦幼兒園。2015年,原告給被告發出一份解除租賃合同通知書,要求提前解除合同,并賠償一個月租金,被告當場表示不同意。之后,原、被告又多次協商,但被告均表示不同意。
租賃合同中約定租賃期未滿合同一方單方終止合同,應提前告知對方并支付違約金,該條款是否視為賦予合同一方任意解除權,應根據履約本意、違約責任具體約定等客觀情況予以具體分析。若是長期租約且租賃目的明確,應認定該條款約定應系對合同履行中違約責任的約定,并非賦予雙方任意解除合同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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