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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 國家機關和以公益為目的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違反法律規定提供擔保的,擔保合同無效。因此給債權人造成損失的,應當根據擔保法第五條第二款的規定處理。
2012年6月20日,花旗銀行與櫻達生活公司簽訂“衍生交易主協議”,同日,櫻達電氣公司、李某分別向原告出具“保證函”,承諾對其承擔連帶保證責任。櫻達生活公司未按協議約定履行義務。
合同相對方可按協議約定的提前終止協議條款終止協議,匯率掉期交易提前終止的情形下對提前終止款項范圍的司法審查應以本土化規則為基礎,同時需兼具國際化視野并遵循金融交易的自身特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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