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隱藏同步進度安徽省高級人民法院: 你院〔2002〕皖民一終字第112號《關于金湖新村業主委員會是否具備民事訴訟主體資格的請示報告》收悉。經研究,答復如下: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四十九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四十條的規定,金湖新村業主委員會符合“其他組織”條件,對房地產開發單位未向業主委員會移交住宅區規劃圖等資料、未提供配套公用設施、公用設施專項費、公共部位維護費及物業管理用房、商業用房的,可以自己名義提起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