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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因生命、健康、身體遭受侵害,賠償權利人起訴請求賠償義務人賠償財產損失和精神損害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 本條所稱“賠償權利人”,是指因侵權行為或者其他致害原因直接遭受人身損害的受害人、依法由受害人承擔扶養義務的被扶養人以及死亡受害人的近親屬。 本條所稱“賠償義務人”,是指因自己或者他人的侵權行為以及其他致害原因依法應當承擔民事責任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
飲酒導致受害人死亡、傷殘后,家屬狀告共同飲酒人承擔責任
在餐飲場所就餐時摔傷,餐飲場所應該如何處理?
摘要: 我國民法通則第119條規定:“侵害公民身體造成傷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因誤工減少的收入、殘廢者生活補助費等費用;造成死亡的,并應當支付喪葬費、死者生前撫養的人必要的生活費等費用。”該規定將侵犯公民生命健康權的賠償外延界定為損害賠償案件中,...
摘要: 2009年12月26日,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二次會議表決通過了侵權責任法,這是我國法律第一次明確精神損害賠償。該法第二十二條規定,侵害他人人身權益,造成他人嚴重精神損害的,被侵權人可以請求精神損害賠償。對于什么叫嚴重的精神損害,全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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