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隱藏同步進度二、保理法律關系的認定 保理合同是指債權人與保理商之間簽訂的,約定將現在或將來的、基于債權人與債務人訂立的銷售商品、提供服務、出租資產等基礎合同所產生的應收賬款債權轉讓給保理商,由保理商向債權人提供融資、銷售分戶賬管理、應收賬款催收、資信調查與評估、信用風險控制及壞賬擔保等至少一項服務的合同。 構成保理法律關系,應當同時具備以下幾個基本條件: (1)保理商必須是依照國家規定、經過有關主管部門批準可以開展保理業務的金融機構和商業保理公司; (2)保理法律關系應當以債權轉讓為前提; (3)保理商與債權人應當簽訂書面的保理合同; (4)保理商應當提供下列服務中的至少一項:融資、銷售分戶賬管理、應收賬款催收、資信調查與評估、信用風險控制及壞賬擔保。 保理商與債權人簽訂的合同名為保理合同,經審查不符合保理合同的構成要件,實為其他法律關系的,應按照實際法律關系處理。 保理法律關系不同于一般借款關系。保理融資的第一還款來源是債務人支付應收賬款,而非債權人直接歸還保理融資款。保理法律關系也不同于債權轉讓關系,保理商接受債務人依基礎合同支付的應收賬款,在扣除保理融資本息及相關費用后,應將余額返還債權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