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隱藏同步進度第十七條 因公司設立、確認股東資格、分配利潤、解散公司、公司清算、股東名冊記載、請求變更公司登記、股東知情權、公司決議、公司合并、公司分立、公司減資、公司增資等與公司有關的糾紛提起的訴訟,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六條由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與企業有關的類似糾紛不適用該條規定確定管轄。 股權轉讓、股東出資等當事人基于協議提起的其他與公司有關的糾紛,適用民事訴訟法及相關司法解釋關于合同糾紛管轄的一般規定。當事人基于公司利益受到損害提起的其他與公司有關的糾紛,公司住所地可以作為侵權行為地。 因公司股東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資義務,或者公司股東未履行清算責任給公司債權人造成損失的,債權人起訴股東對公司債務承擔相應賠償責任的,不應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六條由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侵權行為地不包括公司住所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