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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條 贍養人應當履行對老年人經濟上供養、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義務,照顧老年人的特殊需要。 贍養人是指老年人的子女以及其他依法負有贍養義務的人。 贍養人的配偶應當協助贍養人履行贍養義務。
摘要:第六次全國人口普查結果,已敲響我國人口結構老齡化的警鐘,[1]如何保障“老有所養”也隨之成為核心話題。家庭養老功能的實現,取決于贍養人履行其贍養義務;而贍養人如何履行其贍養義務,又取決于立法規定完備與否。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案件案由規定理解與適用(2011年修訂版)》以第三級和第四級案由為基準,從【釋義】、【管轄】、【法律適用】、【適用該案由應注意的問題】進行闡釋。簡明扼要界定了案由所概括的法律關系,對該案由涉及的管轄問題進行了說明,為適用案由和處理糾紛提供了較為準確的法律依據,重點揭示了案由確定的意義、適用的規則和方法以及應當注意的事項。《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案件案由規定理解與適用(2011年修訂版)》具有很強的指導性、實用性和權威性,適合法官、檢察官、律師、企業法律顧問和廣大人民群眾參與民事訴訟時使用。
本案關注點: 贍養父母是成年子女應盡的法定義務,家庭中積攢多年的陳年舊事,不能作為拒不贍養老人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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