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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條 網絡司法拍賣的事項應當在拍賣公告發布三日前以書面或者其他能夠確認收悉的合理方式,通知當事人、已知優先購買權人。權利人書面明確放棄權利的,可以不通知。無法通知的,應當在網絡司法拍賣平臺公示并說明無法通知的理由,公示滿五日視為已經通知。 優先購買權人經通知未參與競買的,視為放棄優先購買權。
中靜公司、電力公司為新能源公司的股東。新能源公司股東大會決議:同意電力公司轉讓其所持股份,中靜公司不放棄優先購買權。后報產權交易所進行股權公開轉讓,中靜公司在股權交易前向產權交易所提出了異議,產權交易所未予回復,將股權拍賣給水利公司,水利公司與電力公司簽訂股權轉讓合同。
依法平等保護民營企業股東在有限責任公司股權轉讓時的優先購買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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