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完成法院人身份認證
可以先瀏覽其他內容
首次登錄將自動為您注冊注冊即同意《東方法律平臺服務條款》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分紅保險,是指保險公司將其實際經營成果優于定價假設的盈余,按一定比例向保單持有人進行分配的人壽保險產品。
1997年11月,張某在住所經保險公司展業人員指導下填寫兩份中國太平洋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老來福”終身壽險保單。保險公司展業人員并未要求張某選擇繳款方式,而是當場向張某收取兩份首期壽險保費2630元及4090元。次日,保險公司簽發保險單。1999年2月1日,經張某申請,保險公司同意并派展業人員上門收取第二期保費及利息兩千余元和四千余元,保險合同復效。2003年春節前張某發現兩份保險單繳費超期已久,即向保險公司咨詢,得到答復是該兩份保險單已經失效。
履行地點不明確,給付貨幣的,在接受貨幣一方所在地履行。
京公網安備 11010102004615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