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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四、用人單位未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認定雙方存在勞動關系時可參考下列憑證: (1)工資支付憑證或記錄(職工工資發放花名冊),繳納各項社會保險費的記錄; (2)用人單位向勞動者發放的“工作證”、“服務證”等能夠證明身份的證件; (3)勞動者填寫的用人單位招聘“登記表”、“報名表”等招用記錄; (4)考勤記錄; (5)其他勞動者的證言等。 其中(1)、(3)、(4)項的有關憑證由用人單位負舉證責任。
企業停薪留職、未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內退人員因與新用人單位發生用工爭議,應如何確定員工權益?
摘要: 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制度,是勞動法、勞動合同法等規定的勞動合同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也是理論和實務上爭議較多的合同制度。筆者結合國內外勞動法的理論和實務,就我國勞動法規定的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制度的理解和適用中的一些問題進行分析和探討,以期有助...
摘要: 為了充分維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促進社會經濟和勞動關系的和諧發展,廣東省各級法院特別是“珠三角”地區的法院不斷加強勞動報酬爭議案件的審判,公正、及時地審結了大量案件。同時,全省各級法院在審理勞動報酬爭議案件的過程中,也發現了一些突出的問題:...
摘要: 我國有關董事離任義務法律制度的不完善,導致目前大量涌現的離任董事違反離任義務、侵害原公司利益的案件不能得到適當的法律救濟,受到損害的公司也不能得到完全的補償。因此,有必要對董事離任義務及其法律問題進行研究。
摘要: 在處理勞動爭議司法實踐中,許多案件的當事人均會提出諸多有關仲裁時效抗辯問題。如何正確適用仲裁時效解決好勞動爭議案件,并協調處理其與訴訟時效之關聯,不僅關系到仲裁與訴訟之間的銜接是否順暢,關系到勞動爭議處理機制的充分運轉,更關系到當事人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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