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隱藏同步進度本案關注點: 我國民事訴訟法中僅僅規定了法院對于選民資格案件可以受理并且適用民事訴訟中的特別程序予以審理,但是對于在選舉過程中出現的公民選舉權被侵犯的其他情形則不應當按照民事訴訟的程序予以受理。選舉權與被選舉權為公民的一項政治權利而非民事權利,除了確定選民資格的案件外,其他選舉權與被選舉權被侵犯的情形不應當提起民事訴訟。
本案關注點: 村委會門前公布張貼的選民名單中沒有原告的名字,后原告于同年10月13日向選舉委員遞交申訴狀,選舉委員會在同年10月17日作出決定,以原告在2008年沒有選民登記為理由,決定其不具備選民資格。原告遂起訴至法院要求判決該村民選舉委員會的決定違法,對村民委員會公布的選舉村民委員會“選民”名單持有異議的不屬于人民法院受理的選民資格案件范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