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完成法院人身份認證
可以先瀏覽其他內容
首次登錄將自動為您注冊注冊即同意《東方法律平臺服務條款》
第二百七十六條 【破壞生產經營罪】由于泄憤報復或者其他個人目的,毀壞機器設備、殘害耕畜或者以其他方法破壞生產經營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本書在第三版的基礎上,根據《刑法修正案(七)》《刑法修正案(八)》和包括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確定罪名的補充規定(四)》《補充規定(五)》在內的75件刑事司法解釋和其他規范性文件,作了較大的修改和補充。
本套法典包含最新《刑法修正案(九)》及《貪污賄賂司法解釋》,是公檢法人員必備工具書。 [作者團隊]最高人民法院業務庭(室)資深法官及國家法官學院專家教授; [審定團隊]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審判第一庭至第五庭全面審定; [欄目設置]三大部分、七個欄目:法律規定、案例和學理分析及適用指引;以及[法律條文][相關規定][案件事實][裁判要旨][裁判理由][學理分析]和[適用指引]; [編寫思路]是以現行《刑法》條文及其所屬罪名為線索,涵蓋現行刑法典所有條文及其配套司法解釋、相關規范性文件的內容。通過引出適用該條文的若干真實的、經典的案例,在此基礎上進行該條文所規定的刑法制度或者罪名的學理分析及適用指引,使該刑法制度或者刑法罪名在司法認定過程中可能涉及的法律規范、案例、學理、法律適用這四點統一聯系起來。
本案關注點: 投毒毒死特定耕牛的行為,不構成投毒案,發生在1997年之前的行為,構成破壞集體生產罪,發生在1997年《刑法》之后的行為,構成破壞生產經營罪。毒死耕牛后將牛肉出賣的行為,構成銷售有毒食品罪,應當數罪并罰。
本案關注點: 破壞生產經營罪中的破壞不一定局限于暴力有形破壞,使用非暴力手段但對生產經營產生了重大不利影響的,亦構成破壞生產經營罪。
暫無相關資料,先看看其他內容吧~
京公網安備 11010102004615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