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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條 【安全保障權】消費者在購買、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務時享有人身、財產安全不受損害的權利。 消費者有權要求經營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務,符合保障人身、財產安全的要求。
摘要:一、旅游合同履行糾紛的法律適用 旅游服務涉及面廣,對象復雜,是一種無樣品、無試用方法、無庫存的無形商品,因此旅游服務缺乏具體的衡量標準,加之旅程中的不確定因素太多,從而使現實的旅游服務與游客所期待的旅游服務相去甚遠,極易引起旅游合同的...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案件案由規定理解與適用(2011年修訂版)》以第三級和第四級案由為基準,從【釋義】、【管轄】、【法律適用】、【適用該案由應注意的問題】進行闡釋。簡明扼要界定了案由所概括的法律關系,對該案由涉及的管轄問題進行了說明,為適用案由和處理糾紛提供了較為準確的法律依據,重點揭示了案由確定的意義、適用的規則和方法以及應當注意的事項。《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案件案由規定理解與適用(2011年修訂版)》具有很強的指導性、實用性和權威性,適合法官、檢察官、律師、企業法律顧問和廣大人民群眾參與民事訴訟時使用。
《最高人民法院審理旅游糾紛案件司法解釋理解與適用》未對旅游合同加以規定,司法實踐中裁判也不統一。這種狀況既不利于旅游業的健康發展,也不利于旅游者合法權益的保護,因此,亟須出臺司法解釋以規范旅游糾紛案件的裁判尺度。社會各界要求最高人民法院盡快制定相關司法解釋的呼聲很高,國家旅游局還專門向最高人民法院發函,請最高人民法院結合審判實踐工作,盡快制定司法解釋。為有效解決人民法院審理旅游糾紛案件過程中產生的許多理解上的分歧與法律適用上的困惑,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自2008年開始起草該《規定》。在司法解釋的起草過程中,起草小組不僅注意到了各地法院在審理旅游糾紛中遇到的新情況與新問題,還專門聽取了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國務院法制辦、國家旅游局、中國消費者協會、中國旅行社協會、各大旅行社以及法學專家學者的意見,以發現在旅游實踐中出現的新動向和問題。
本案關注點: 酒店與旅游經營者存在合同關系,應當協助旅行社履行合同義務,實際提供旅游服務。但旅行社是與旅游者簽訂旅游合同的一方當事人,根據合同的相對性,旅游者以旅游合同關系要求旅行社承擔違約責任應予支持。
本案關注點: 旅游合同中,游客因為可預見到的天氣原因導致航班晚點,無法準時到達指定出發地參團出行,于當日要求解除旅游合同的,不屬于不可抗力,應屬于意外事件,由此給旅游公司造成損失的,其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不能以此要求免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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