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糾紛是指在中國境內的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因訂立、履行、變更、解除和終止勞動合同所發生的爭議
法律依據
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若干問題的解答(2010)
1、關于雙倍工資的性質 我們認為,《勞動合同法》第82條第1款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從該條規定的立法本意分析,雙倍工資的性質并非完全是勞動者提供正常勞動所獲得的一種勞動報酬,其超出雙方約定的勞動報酬的部分是因用人單位未按法律規定與勞動者簽訂書面勞動合同而應承擔的法定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