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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關于工資總額的計算 工資總額的計算原則應以直接支付給職工的全部勞動報酬為根據。各單位支付給職工的勞動報酬以及其他根據有關規定支付的工資,不論是計入成本的還是不計入成本的,不論是按國家規定列入計征獎金稅項目的還是未列入計征獎金稅項目的,不論是以貨幣形式支付的還是以實物形式支付的,均應列入工資總額的計算范圍。
2010年曹某某與上海某某機械公司發生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12月28日部分支持曹某某的請求,曹某某不服仲裁訴至法院。法院于2011年3月、4月適用簡易程序兩次開庭,原、被告雙方均到庭,已經法庭辯論、最后陳述階段。后法院轉為普通程序審理,傳票通知雙方6月13日開庭,曹某某稱岳父去世未到庭參加訴訟,事后未提交證據,7月1日法院按撤訴處理。7月15日曹某某再次起訴未獲法院立案。
兩次開庭已經法庭辯論終結,應直接判決,原裁定按撤訴處理致當事人無救濟途徑,屬適用法律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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