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隱藏同步進度摘要:為了充分維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促進社會經濟和勞動關系的和諧發展,廣東省各級法院特別是“珠三角”地區的法院不斷加強勞動報酬爭議案件的審判,公正、及時地審結了大量案件。同時,全省各級法院在審理勞動報酬爭議案件的過程中,也發現了一些突出的問題:...
摘要: 來信所提到的問題,實際上是勞動者以工資欠條為證據提起的訴訟,人民法院能否作為普通民事案件受理從而排除適用仲裁前置程序。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3條規定,勞動者以用人單位的工資欠條為證據...
本案關注點: 用人單位根據自身生產經營情況,可安排員工停工放假,但在此停工放假期間,單位應支付員工工資。
本案關注點: 在破產企業是否拖欠勞動者的資產回收獎金的問題上,法院就不會限于一張資產回收情況表來認定案件事實,就會在具備更多證據甚至是“證據適當窮盡”的情況下認定事實,也就能更準確和公正地認定案件事實。并且,由于上述證據通常并不在勞動者一方的掌握范圍之內,法院也不應以勞動者一方僅能提供證據線索而不能提供證據為由簡單駁回勞動者的事實主張。 就解除協議中的聲明與離職承諾函中的承諾是否有效,關鍵是看勞動者是否因受脅迫而作出上述意思表示。通過適當降低勞動者一方的證明標準,結合簽約當時公司已進入破產行政清理階段、勞動者面臨失業有獲得解除合同經濟補償金的利益訴求、《員工離職承諾函》與《解除勞動關系協議書》均為格式化文書等實際情況與因素,法院認定勞動者在解除協議中的聲明與離職承諾函中的承諾并非出于自愿,由此實現了案件處理上價值取向與技術方法的統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