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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條 人民法院受理企業破產案件后,在破產程序終結前,債務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和解。人民法院在破產案件審理過程中,可以根據債權人、債務人具體情況向雙方提出和解建議。 人民法院作出破產宣告裁定前,債權人會議與債務人達成和解協議并經人民法院裁定認可的,由人民法院發布公告,中止破產程序。 人民法院作出破產宣告裁定后,債權人會議與債務人達成和解協議并經人民法院裁定認可,由人民法院裁定中止執行破產宣告裁定,并公告中止破產程序。
某公司嚴重資不抵債,和解不成終破產
債權人與債務人達成的破產和解協議,申請法院認可后具有何種法律約束力?
摘要: 司法實踐中,對國有企業和企業法人破產要件,即原因要件、申請要件、無障礙要件、能力要件、債權人人數要件、財產要件的理解和把握是混亂或岐意的,因此,很有必要從理論和實踐方面進行探討研究。
摘要: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以下簡稱》《破產法》)已經于2007年6月1日起施行。由于《破產法》制定時受立法思想、立法技術等諸多局限,難以對一些具體問題作出詳細規定,而對一些法律規定也存在如何正確理解并結合中國國情實施的問題。現在,最高...
摘要: 曾幾何時,著眼于破產還債公平清償之單一功能的傳統破產制度,由于破產和解制度與公司重整制度的置入而變革為多重功能的現代破產制度。現代破產制度以維護社會生活的德定及經濟的持續發展,保護債權人和債務人的雙,利益作為其價值取向,開創了破產法律制度...
摘要: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破產法(試行)》第3條第一款規定:“企業因經營管理不善造成嚴重虧損,不能清償到期債務的,依照本法規定宣告破產”。《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199條規定了“企業法人因嚴重虧損,無力清償到期債務,債權人可以向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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