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隱藏同步進度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 你院《關于連云港口福食品有限公司與韓國中小企業(yè)銀行信用證糾紛一案的請示報告》收悉。經(jīng)研究,答復如下: 同意你院的傾向性意見,即第一種處理意見。 倒簽提單并不必然構成信用證欺詐,也并不必然導致銀行可以以此為由拒付信用證項下的款項,應當分別情形處理。如果倒簽提單的行為是出于受益人進行欺詐的主觀惡意,即使倒簽提單的行為是承運人所為,倒簽提單作為一種欺詐手段,應當被認為構成信用證欺詐,銀行可以據(jù)以拒付信用證項下的款項;如果倒簽提單并非出于受益人的主觀惡意,開證申請人的利益也并未因倒簽提單的行為遭受實際損害,則不應認為構成信用證欺詐,銀行不能以倒簽提單為由拒付信用證項下的款項。綜合本案的情況,不應認定口福公司構成欺詐,韓國銀行無權以倒簽提單為由拒付信用證項下的款項。 另外,你院在審理本案過程中,應注意查明本案所涉貨物的實際處理情況,再作出正確判決,以避免引發(fā)新的糾紛。 此復